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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03 16:59 来源:

(皖公学院〔2025〕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一会一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师生团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单独或与院外单位联合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为报告会);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外单位租、借用学院场所组织报告会。原则上不批准以个人名义申办的报告会。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必须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不举办形式主义、无实质内容的论坛、讲坛等活动。

举办报告会,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四)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八)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内举办的报告会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宣传部(统战部)主管。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须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审批备案制度。按照“谁主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办法,各部门对各自主办的报告会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政治把关,对拟邀请的报告人情况和报告内容严格审定,加强过程监管,对出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举办报告会,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二)面向本教学单位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三)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主办报告会,由学院团委审批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四)邀请国(境)外人员作为报告会主讲人或此类活动主题有涉外内容的,主办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主办部门审批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审查,最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五)外单位租、借用我院场所组织报告会的,由具体负责单位初次审批,安全管理处(人武部)二次审批,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六)举办跨地区活动的,由主办地负责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多个部门联合举办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履行报批手续。

(七)中央、省、市和学院党委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宣讲、形势与政策报告、干部培训等活动,无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八)在互联网上举办报告会的,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主办部门填写《安徽公安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报批程序。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八条 对报告人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邀请院外人员作为报告人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研究领域、学术方向等情况及报告内容(讲座文稿、PPT或详细提纲)进行深入了解和核查。如发现报告人有不正确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不予批准。

(二)邀请院外人员作为报告人的,主办部门应要求报告人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报告会的证明或由主办部门出具正式邀请函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否则不得邀请其担任报告人。

第九条  学院师生担任院外报告会报告人,应填报《安徽公安学院师生担任院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报告人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宗教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报告人对自己的报告主题和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主办部门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突发问题应急预案。举办报告会,主办部门至少要有一名班子成员全程参加。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对其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进行批驳,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并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及宣传部(统战部)报告,积极采取删除图片和视频、关闭直播等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宣传部(统战部)对报告会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二)举办报告会,坚持内外有别。经批准开展的报告会可以在学院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宣传部(统战部)对新闻报道进行严格把关。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主办单位要及时提醒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社会新闻单位进院宣传报道活动,必须履行院外新闻媒体采访审批程序。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十一条  明确监管责任,确保阵地可管可控。

(一)各级党组织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好关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报告会可管可控,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二)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以备意识形态工作核查。

(三)学术讲座管理按照科研管理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一)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二)学院将落实“一会一报”制度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出现意识形态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主办部门未经审批开展,或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主办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