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公学院〔202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以安徽公安学院或学院内设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在网络进行公开信息传播的媒介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含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百家号、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平台。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校园网络文化,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原则,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宣传部(统战部)是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规划建设、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各级各类新媒体管理运营情况。
第五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级新媒体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及内容审核把关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应确定至少一名教职工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活动,撰写新闻宣传稿件,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积极向宣传部(统战部)报送各类宣传信息,抓好学生通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媒体建设实行审批备案制。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两周内填报《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完成备案手续。开设新媒体需填写《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所运营的新媒体主要信息变更、运营终止或经年审应予关闭的,应及时注销账号,清除相关信息并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审批,擅自以安徽公安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或学院二级部门、党群和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学院民警公开职业身份开设个人新媒体,必须经宣传部(统战部)审核同意,并向省公安厅新闻宣传处报备,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注册开通新媒体账号,应严格按照各平台相关规定进行实名认证,账号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如需进行官方认证,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由党政办公室提供认证辅助材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级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和本部门的新闻资讯、重要活动、重要公告以及与师生相关的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十条 各级新媒体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内容严禁发布。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学院涉密信息和暂不宜向公众公开事项;
(三)是否对信息发布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准,严禁发布、传播各类不实信息、低俗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是否存在措辞不当、语句表述不规范、逻辑不严谨等容易引发歧义、媒体炒作的情况;
(五)是否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
(六)是否对舆论环境、发布效果进行评估,严禁发布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
第十一条 新媒体转载新闻信息时,主要转载来源国家网信办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和公安政务新媒体内容,并标明来源。不得直接转发未经国内权威部门或新闻媒体证实的境外媒体网站信息。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明星、网红等进行共创联动。
第十二条 新媒体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学院新媒体账号发布不当个人观点、个人言论。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个人使用新媒体应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和公安部、公安厅相关规定。未经认证的民警个人自媒体账号不得公开职业身份,应自觉避免发布含警徽、警服、警车、奖章等公安标志、符号内容。民警为个人自媒体负责,因发布不当信息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新媒体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机制,规范发布流程,严把信息发布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发布内容表述准确、导向正确,不发生意识形态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在学院校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稿件撰写者进行一级审核校对,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核校对,分管院领导进行三级审核校对。重要稿件须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宣传部(统战部)终审发布。其他新媒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核校对机制,对发布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新媒体运营管理不得外包给商业网站或公司,不得全权交给学生运营,审核发布权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负责审核校对的应是正式民警或正式在编人员,负责签发的应是账号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第十七条 要明确专人作为安全管理员,定期对新媒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新媒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所用电脑、移动终端等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要建立统一协调、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舆情收集反馈机制,提高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新媒体管理人员或团队在信息发布后要及时跟进舆论导向,做好跟踪研判,坚决杜绝一发了之。发现有损学院声誉、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信息的,要及时向宣传部(统战部)报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宣传部(统战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加强对新媒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媒介素养、法律素养、职业操守、舆情素养的综合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对新媒体实施年审制度。各级新媒体所在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集中向宣传部(统战部)提交年度自查总结报告并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宣传部(统战部)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统战部)负责对各级新媒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以下问题,责令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学院新媒体的;
(二)账号名称和开设认证信息不规范的;
(三)账号内容超过2周未更新的;
(四)发布内容不规范的;
(五)“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六)信息发布引发不良后果的。
对发布不规范导致泄露国家机密、警务工作秘密、学院工作秘密,以及因言论不当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公安民警公开职业身份开设个人新媒体账号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审批表
新媒体名称 |
| 账号或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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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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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类型 | □微博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 □视频号 □其他 |
拟开通时间 | 年 月 日 |
管 理 人 员 | 分管领导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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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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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员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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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 | (含责任体系、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工作队伍、工作流程、期望目标等,另附页) |
主办单位 意 见 | 我部门将严格遵守《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同意该新媒体平台开通运营。 第一责任人签: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宣传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2份,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存1份。
附件2
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新媒体名称 |
| 账号或链接 |
|
主办单位 |
|
媒体类型 | □微博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 □视频号 □其他 |
是否认证 | □是 □否 |
开通时间 | 年 月 日 |
备案类型 | □名称变更 □账号或链接变更 □主办单位变更 □分管领导 变□管理员变更 □运营人员变更 □平台停办 □平台注销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备 案 内 容 | (填写:信息变更前后具体情况) |
主 办 单 位 | 我部门将严格遵守《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同意该新媒体平台信息变更。
第一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2份,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