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公学院党〔202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 序,对学院教师践行职业行为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学院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师德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35%。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以下统称“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统筹领导和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院(系)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院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师德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由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汇总。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原则上与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测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评议及教师平时考核结果,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综合评定。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3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九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 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教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与学院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师德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组织
(一)学院党委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院批准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对个人师德师风进行自我评价的,经学院批准,可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第十八条 涉嫌师德失范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