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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9日 08:51 来源:

皖公学院〔202518


安徽公安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课程建设和管理,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以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为目标,紧密围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要求,淘汰“水课”、打造“金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实现价值引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课程建设应树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体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有机融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方法改革,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强化过程考核,引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构建更加适合学生发展的自主学习、多元学习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课程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能够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六条 课程设置应明确每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性质和功能,规范课程名称和学时、学分,确定开设顺序。

第七条 新开设课程须报送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性质、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纳入课程库,作为下达教学任务的依据。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八条 课程建设内容

(一)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将课程思政有机融入课堂教学,作为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核准和教案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案。将“课程思政”元素融入到学生的学习任务中,体现在学习评价中。

(二)分类推进课程建设。课程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课程、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按照“先行建设,择优培育,重点扶持”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精品课程示范引领的课程建设良性发展机制。

1.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建设对象是学院获批国家级或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相关课程,需由相应部门发文公布后认定。

2.重点课程建设对象是指学院各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及对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且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由学院遴选重点课程,进行择优培育,其建设目标为精品课程。

3.一般课程建设对象是指学院本科专业开设的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先行进行建设,择优进行培育,其建设目标为重点课程。

(三)推进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积极运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探究式、案例式等进行教学。鼓励专业课引入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建立翻转课堂,开展混合式教学。

(四)优化课程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以课程目标达成为导向、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学生发展增值为目标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从学生学习成效出发,通过课程评价、教学督导、教学总结、学生调研等方式,持续提升教学能力,保证课程与教学质量。

(五)加强教学队伍建设。严格把控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严格设置主讲教师资质条件,建立一批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与基层教学组织。严格落实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确保高水平师资为本科生上课。

(六)加强教材建设。加强教材建设与选用统筹规划,支持教师参与国家统一教材的编写和审查,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融合的立体化教材或教学辅助资料,编写具有人才培养特色的高质量教材。

(七)加大课程资源建设。建立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图书、资料;建设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网络平台。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高质量的教案、课件、微课、案例库、习题库、实验指导、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应用。

 第九条 课程建设实行负责人制,由各教学单位聘任。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教学研究经历。按课程或课程群设置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该课程(群)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组建课程教学团队,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定期组织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

 2.负责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课程教学标准和选用教材,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

3.组织任课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负责本课程(群)教学团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4.组织本课程(群)任课教师申报课程建设项目、承担课程建设任务,持续提升课程(群)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建设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解决职称评定中涉及课程存在争议的问题;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落实具体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课程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和达成毕业要求的课程予以停开。整改达到该类课程基本要求后可申请重新开课。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成效是学院开展课程评估、分配资源的依据。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课程建设任务不能正常开展的,应及时调整课程负责人。学院对建设成果显著的课程予以推广,推荐申报国家级或省级课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学院专项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包括课程建设、管理和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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