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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08:5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管理,提高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由学院选用或组织编写、供师生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含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审核、教材研究与评价、征订和监管等。

第四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和系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分级管理教材事务。学院在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未成立时,暂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其职责。

第六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院教材工作;

(二)审定全院教材的建设规划、立项;

(三)审核教材的政治性和内容的科学性;

(四)审定教材订购计划,监督教材供应;

(五)组织优秀教材评审,推荐优秀教材参与国家级、省级评比;

(六)指导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

(七)监督审核教材奖励及建设经费的使用;

(八)研究决定学院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财务处教学系部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系级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教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部门教材建设计划;

(三)初审本部门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落实与检查教材建设进程;

(四)初审本部门评优教材、推荐申报高级别教材立项名单;

(五)初审本部门教材选用、征订情况;

(六)学院交办的与教材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系级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对应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系部副主任担任秘书1名,由系部秘书担任;委员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部分教师组成。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应用公安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体现公安学科和公安专业的优势,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要求,较好地促进相关课程建设。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自编教材的编写、修订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

(一)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启动教材立项工作。

(二)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材建设需要组织申报并审查。

(三)各系部须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公示,同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报送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单位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将书面审核报告报送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教材编写材料报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教材由学院发文立项。

第十二条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四条 学院自编教材应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实行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学院立项的自编教材由学院审核,主编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系部提交结项材料。学院干部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由委托编写的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人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1人须为申请教材立项的系部主要负责人,至少有2人来自其他单位。

审核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领域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除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统编教材外,学院立项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教材编写完成后,由教材主编向申请该教材立项的系部提出结项申请。

(二)系部审核同意后向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教材样书和结项申请表。

(三)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结项的教材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由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委托申请该教材立项的系部组织审核人员对教材进行盲审。

(五)教材盲审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六)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将审核结论为“通过”的教材集中提交至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的教材修改完善后按本条前述规定再次执行审核。

(七)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教材出版程序。

第五章  教材选用与订购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学院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严格做好引进教材和海外原版教材内容的审查。

(二)质量第一。教材的内容、体系结构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实际,与教学实际相符合,以质量为核心。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以确保教材的新颖,同时要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集体决策。教材选用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各系部或教研室应召开选用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开课工作组领导审核。

(五)相对稳定。教材选定后不得在教学过程中随意更改,注意保持教材的稳定性,原则上一门课程只选用一种教材。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材选用报表编制。原则上每年5月和11月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编制教材选用报表,启动下一学期教材选用工作。

(二)教研室集体讨论。课程任课教师对同一课程的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对比、论证和分析,提出选用教材的初步建议,在此基础上,系部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讨论,形成选用教材的教研室意见。

(三)系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初审。系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读教研室推荐的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家审读意见并进行表决。

(四)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复审。召开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系教材工作委员会专家审读意见与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选用结果公示和备案。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材订购与发放 

(一)教材选用目录公示后,由教务处下发订购通知,各系部(有学生管理)根据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及教材选用目录统计学生教材需求各教学承担部门统计教师教材需求并报送至教务处

(二)学生教材订购遵循自愿原则,提倡教材循环利用,但须保证教材版次一致,不得使用违规盗版教材,学生自行购买或使用盗版教材的,将负法律责任。

(三)各系部每学期须排查未统一订购教材学生信息,以及学生自行订购教材来源,确保学生使用的教材没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八章第三十条指出的情形,否则,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教师教材订购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度授课教师人数,教学承担单位依据报送的教师教材需求在教务处统一领取。

(五)教材供应商应进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六)教材发放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各系部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发放教材。  

第六章  教材评价与研究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使用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教材,均属于教材质量评价的范围。自编教材、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要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承担单位每学年教学任务结束后,可利用网络问卷等形式组织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同行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所选用的教材进行全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教材的思想水平、科学水平、学术水平、文图编印水平、适用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提出书面评价报告交教务处学院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教材应停止使用,对评价优秀的教材应积极推广。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把教材建设与管理纳入教育教学改革范畴,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研究与调研,不断提高学院的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