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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03 16:34 来源:

(皖公学院党〔2025〕4号)

第一章  总体要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章程,发展、基本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涉及学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涉及学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七)学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内部治理、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学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招生就业相关重要政策的确定;

(九)学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年度考核结果;

(十)省部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推荐和全性的重要奖惩事项;

(十一)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与使用方案;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校级以上(含校级)重要表彰;

(十五)巡察整改工作重要计划安排及重要事项,日常监督、 执纪监督、重点监督和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六)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奖惩;

(二)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人才引进,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候选人的

推荐;(三)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学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换届和负责人、成员的任免;

(四)领导干部在有关学术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兼职事项;

(五)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等;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规模条件、结构布局、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三)重要资产采购(含教材采购、药品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省及国家重大培训等年度计划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推进学发展工作中,超过学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调整、变更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其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院党委会讨论

决定;(二)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不含: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代收代付资金支付以及已在预算安排项目中明确的项目经费)。其中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预算内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院党委会讨论

决定;(三)重大捐赠与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院领导和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结合实际提出决策方案,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事关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学院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决策前亲自调研。

第九条 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根据决策内容、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基层单位、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全院公示以及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征集师生意见和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纳。

第十条 科学评估。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技术论证、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暂缓决定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要经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个别酝酿。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由书记专题会进行酝酿。需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先由院长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

(一)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学院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二)充分讨论。会议决策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其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主动回避。会议讨论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党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六)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严肃追责。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委、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