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或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学申委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监察室。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院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审计室主任担任,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法律顾问和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申委成员。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申委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级(区队)、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申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申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申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申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申委将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申委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申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申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申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程序由学申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来决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申委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申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