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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公安学院或学院)学生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公安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贯彻执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政治建校、政治育警;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实行警务化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训词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循“忠诚智勇、育警铸剑”校训,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实行品德操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以公安部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十条 学院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院推行院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公安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大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禁止。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公安大学生学生参加宗教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学生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和学院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一机两用,严禁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住宿管理规定,争创文明宿舍,严禁外出租房居住。学生住宿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章 团体与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和组织活动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助教、助管、助研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教、助管、助研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助研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院每学年开展学生评奖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表彰奖励公开、公平、公正。

学生表彰奖励由区队民主推选、大队推荐、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宣布,登记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经济资助,通过不断完善“奖、助、贷、勤、补、免”等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

获得社会捐资助学的,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树立诚信、感恩、节俭意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管理规定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学院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校规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校规饮酒,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他人财物,拾到后不上交,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偷盗公私财物或参与赌博、吸毒,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进行邪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加非法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观看、持有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通过计算机、手机、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传播、复制淫秽的文字、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存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刀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或组织参加聚众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校规到夜总会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期间男女交往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猥亵、调戏妇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接受或参与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侮辱、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 通过手机、网络发布传播有害、不实信息或违反社会公德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违反警容风纪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着警服外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使用按规定配发以外警用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违反校规,擅自离校(见习、实习、实训单位)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在外留宿,未经请假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违反校规,私自在校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建群(微信群、QQ群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二)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公安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四)违反考试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情节较轻且尚不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五)违反校规,在学习训练时间携带手机等与学习训练无关的电子设备进入学习训练场所,一学期累计达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六)实习期间,违反学生实习守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以及其他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七)违反实验实训管理规定,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其它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八)违反国家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九)违反学院教室、实验室、操场、靶场、图书馆、寝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查证、批准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大队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大队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报院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大队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批准;

(四)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大队负责;涉及两个部门以上问题的,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特殊情况学生处可直接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一律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及以上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限期满前(一般在两周以内),向学院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的大队负责对其在处分期限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意见或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后,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期限的,按照处分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处分期限解除手续;不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期限的,继续予以考察,继续考察期一般为2个月。

学生临近毕业受到处分,解除处分期限未满的,学生大队负责对其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对确属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意见或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20日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退学处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院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关于学籍、学生资助、学生宿舍、学生校内申诉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品德操行

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后备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评先评优、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党(团)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等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的其他运用以公安部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章  品德操行量化考核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基础分为70分,依据日常行为表现加分或减分后得出本学年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分值。三学年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累计平均值,取全院最高分为100,得出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最后成绩分值,低于最高成绩的按比例计算。

第五条  加分项目

(一)参加学院党委党校学习,结业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加1分。

(二)被评授为院级文明宿舍成员,加4分;大队级文明宿舍成员,加2分。

(三)在学院网站(内外网、须经学生处审核)发表文章的加1分;在学院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加2分。

(四)在省、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的分别加l、2分;发表专业论文的分别加3、5分。

(五)受到通报表扬的,酌情加1-2分。

(六)受到集体嘉奖的团体中的个人加2分,个人受到嘉奖的,加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分别加3、2、1分;被授予院、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的,分别加5、7分;被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或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称号的,分别加5、7分;荣立个人三等功或立集体二等功的团体中的个人,加1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或立集体一等功的团体中的个人,加1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加20分。

(七)在学院组织的专项评比或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分别加3、2、1分;获得第一名的团体中的个人,加2分;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的省(市)级专项评比或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分别加7、6、5分;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团体中的个人,分别加5、4、3分;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家级专项评比或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分别加10、9、8分;获得前三名的团体中的个人,分别加8、7、6分。

在同一次评比或比赛中,同时获得多项加分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加分为准,其他奖项不再加分。

第六条  减分项目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减2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减3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减40分。

因旷课受处分减分的,以减旷课节数分为准,不重复减分。

(二)违反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一日生活制度”的,酌情予以减分:

1、在早操、集体活动等考勤时迟到或早退的,减1分;旷课1课时的,减2分。

2、事假一课时减0.2分;病假一课时减0.1分,重病住院或因公、训练受伤的除外。

3、未按时熄灯的,该宿舍成员每人减1分;未按时就寝的,酌情减1-3分。

4、未经请假,晚7:00以后擅自出入校园的,减3分。

5、违反校园内行走“两人成排、三人成行、多人成队……”行为规范的减1分,经督察纠正仍不改正的,减2分。

6、擅自将手机(手提电脑)等电子、通讯工具带入教学场所的,减2分。

7、将食物、茶具、饮料等带入教学场所的,减2分。

8、违反课堂纪律的(经授课教师认定),减1分。

 (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的,酌情予以减分:

1、警便服混穿或学习日不按规定着警服的,减2分。

2、将警服借给他人或私改学号的,减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3、非因公务活动着警服外出的,减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4、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的其他行为酌情减2-5分。

(四)违反公安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的,酌情予以减分:

1、在校园室内外抽烟的,一次减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在棋、牌等娱乐活动中有“小刺激”行为的,减5分。

3、在公共场所起哄、辱骂或有其它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五)违反学院有关学生劳动卫生和公物管理规定的,酌情予以减分:

1、在学生处(大队组织须报备学生处)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中,寝室成绩在70分以下的,减值日生3分,该寝室成员每人减1分;教室成绩在70分以下的,减值日生3分,减该区队劳动生活区队长1分。

2、因保管不善造成公物损坏的,减责任人1分,并视情予以赔偿。

3、私自撕掉(毁坏)宿舍空调插座封条的、或私接电源的,减责任人5分,责任不明的,该宿舍成员每人减2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委员会,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学生管理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政治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专职政治指导员各1人、学生代表3人担任委员。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生处处长和政委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品德操行量化考核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生区队指导员具体负责。区队每周公布一次考核成绩,大队每月公布一次考核成绩,学生处每学期公布一次考核成绩。考核结果经学生本人确认无误签字、报院长审批后,考核办公室汇总、备案、存档并向学生家长通报。

第九条  学生对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有异议的,须在成绩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考核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面申请须附本人考核成绩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区队、学号;申诉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考核办公室在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调查处理程序,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的调查处理程序执行《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奖励办法》规定,院级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1次,大队级文明宿舍每学期评比1次,文明宿舍比例占学生宿舍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确认获得奖学金等次或受到集体、个人等奖励的奖项,以学院或上级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省、国家级报(刊)是指获得省、国家级正规报(刊)号且公开发行的报(刊),加分作者须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的专项评比或比赛,以学生管理或教学部门发出专项评比或比赛的通知、专项评比或比赛结果等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外,加分或减分项目均为1次或1篇;加分或减分均为在本学年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的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项目,必须事实清楚、认定准确、核实无误。

第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安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树立良好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后备人才,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和团中央、团省委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学生集体。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比例

第三条  个人奖励的种类

(一)以学生名义设定的奖励种类

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二)以人民警察名义设定的奖励种类

嘉奖;立功;荣誉称号。

第四条  集体奖励的种类

(一)以学生名义设定的奖励种类

文明宿舍;先进班;先进区队;先进团支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集体荣誉。

(二)以人民警察名义设定的奖励种类

嘉奖;立功;荣誉称号。

第五条  以人民警察名义设定的奖励(个人、集体奖励),依据公安部、人社部、教育部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生处报院政治部审核,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以学生名义设定的奖励种类(个人、集体奖励)的比例:奖学金为学生总数的2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5%,三等奖为12%;三好学生为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8%;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为毕业生总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3%;优秀团员为团员总数的8%;优秀团干部为参评团干部的8%。文明宿舍为学生宿舍总数的15%以内;先进区队、先进班为参评区队、班总数的20%以内;先进团支部为参评团支部总数的15%以内。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生集体荣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

(二)本学年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不低于65分;

(三)本学年学业考核总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上,其中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0分。

学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学金评比:

(一)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

(二)受纪律处分未撤销(含因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本学年有旷课行为的。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三等以上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能训练、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本学年体能测试“达标”。

优秀学生干部除必须具备三好学生评比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配合老师做好工作;

(二)团结同学,办事公道,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品行优良,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所学主要课程成绩优秀,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四)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以上。

第十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除具备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条件外,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以上。

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可以优先推荐: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学艺术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直接推荐条件: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理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勤俭谦逊,能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踊跃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团干部开展工作;

(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专业技术,本学年获三等以上奖学金;

(五)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的团员,院党委认为可以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

优秀团干部除必须具备优秀团员评比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工作实绩,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感召力;

(二)能主动组织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宿舍评比条件

(一)宿舍成员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团结友爱,举止文明,无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二)宿舍成员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三)宿舍成员公共卫生意识强,内务整洁,内务卫生在学院和大队组织的检查中,学年总评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

(四)宿舍成员爱护公共财产和宿舍设施,节约水电,公共财物保护完好,无人为损害现象;

(五)宿舍成员警惕性高,安全意识强,无擅自留宿客人、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失窃现象。

第十三条  先进区队、先进班评比条件

(一)全区队、班集体观念强,政治热情高,精神面貌好,讲团结、讲文明、懂礼貌;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同学之间关系融洽;

(三)勤奋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本区队、班学业考核不及格率不得超过5%;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热爱劳动,教室、内务卫生良好;

(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本区队、班同学在该学年中无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件

(一)支部成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团结协作,有高度的集体观念和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圆满完成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支部有凝聚力,能够贴近青年,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

(三)支部成员文明健康,朝气蓬勃,严谨求实,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学风良好,学业考核不及格率不超过5%;

(四)支部成员能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本支部团员该学年无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比程序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奖学金按年级专业评比,各区队经民主评议确定初评名单,经指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大队审议;

(三)学生大队召开队委会进行综合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大队范围内公示5天,由学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复核;

(四)学院学生处召开处务会根据评比条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组织填写《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人民奖学金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查,提交院长会议批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评比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年级专业每学年评比一次,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年级专业于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评比;

(二)在区队指导员主持下,经民主评议,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确定本区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初审名单,由指导员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大队审议;

(三)学生大队召开队委会进行综合审议,经征求教学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在大队范围内公示5天,由学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复核;

(四)学院学生处召开处务会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组织填写《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三好学生审批表》、《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查,提交院长会议批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比表彰执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程序

(一)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按年级专业每学年评比一次,特殊情况经院党委批准可适时表彰;

(二)在区队指导员主持下,经团支部民主评议,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确定本区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初审名单,由团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大队团总支审议;

(三)在学生大队教导员主持下,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进行综合审议并确定推荐名单,在总支范围内公示5天,由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院团委复核;

(四)学院团委召开团委会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组织填写《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审批表》、《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查,提交院长会议批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文明宿舍评比程序

(一)文明宿舍的评比分为院级和大队级两级评比;

(二)文明宿舍评比在平时检查评比的基础上,院级评比每学年评比一次,大队级评比每学期评比一次;

(三)院级和大队级文明宿舍评比,由学生大队组织各区队按评比条件,分年级专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在大队范围内公示5天后,经学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院学生处召开处务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先进区队、先进班评比程序

(一)先进区队、先进班以学生大队为单位进行评比,每学期评比一次;

(二)学生大队根据评比条件,组织各区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本大队先进单位名单,由学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三)学院学生处召开处务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颁发锦旗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比程序

(一)先进团支部以团总支为单位进行调评比,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团总支委员会根据先进团支部的评比条件,组织所属团支部进行民主评议,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初选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院团委审批;

(三)学院团委召开团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颁发锦旗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锦旗。

第二十二条  奖金标准和发放

(一)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

(二)文明宿舍、先进班奖金200元,先进区队、先进团支部奖金500元。

(三)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奖金统一采用银行卡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系指担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督察队正、副队长,督察队员;区队正、副区队长,正、副班长以上职务的学生。

共青团干部系指担任团小组组长以上职务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凡按学年评比的奖项,各区队(团支部)、大队(团总支)必须于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以内完成初评,学院将在一个月内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评比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已评奖项取消,收回荣誉证书、奖金(锦旗)。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出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评比结果持有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处、团委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处、团委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其他奖励的评比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