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科研中心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院科技进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身体健康,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近5年有公认的学术成果,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四类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或正式出版个人学术或技术专著。
3.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10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五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4.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6.体育、艺术类教师获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7.在四类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下,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教材;
(3)获得院级教研科研奖励不少于1项。
8.相应专业领域业务能力突出,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院学术委员会由11名学术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执行副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8名。
(二)召开全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会议,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9名候选人。
(三)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经院党委批准产生学术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五)学术委员任期内因故缺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该学术委员提名与其相关的专业候选人,并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报院党委批准补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名,兼职秘书若干名。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称申报、社会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专项方案、评价标准等;
(二)咨询和指导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与发展中相关学术建设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院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的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票决时,必须有2/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2/3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材料,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阅。议题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当事人,做好会前材料以及发言准备。秘书处同时负责会议记录、纪要整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