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安徽公安学院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四章 主要办学活动
第五章 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安徽公安学院是以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和安徽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为基础,整合全省公安类教育资源设置的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是经省委编办批准同意设立的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安徽公安学院筹建和公安教育发展研究相关工作;安徽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前身是1949年建立的皖北、皖南公安干部学院,历经安徽省民警培训总队、安徽大学公安学院等发展阶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安徽公安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Police College,简称APC)。学院法定校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半岛生态科学城治中路1号。
第三条 学院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是安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升公安战斗力为己任,为全省公安队伍补充警力,发挥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作用,开展人才培养、干部培训、科学研究、服务实战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公安民警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承担全省公安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公民安全教育等任务,并执行公安部下达的全国公安系统科研和培训计划。
第六条 学院以“围绕实战、服务实战、实战检验、实战引领”为导向,坚持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等多学科融合创新、内涵式发展,在数据警务、民生警务、新型犯罪治理等领域形成办学特色。努力建设一所“政治坚定、治学严谨、特色鲜明、精致一流”并在智慧新警务领域达到较高水平的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和“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标准,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公安业务精通、实战技能扎实、纪律作风严明,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公安厅主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学院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及相关资源,任命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公安机关用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层次与结构。
(二)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安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招录学生。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颁发学业证书。
(四)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教育训练计划,落实人才培养环节,创新教育训练内容、手段和方式,与公安实战部门协作共建,协同育人。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服务公安实战等活动。在主管部门的国际合作整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并选任负责人,聘任教职工。
(七)依照授权和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和职级,管理和聘用/解聘教职工。
(八)制定和实施教职工薪酬制度,决定效益分配。
(九)管理、使用和处置学院资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收入等。
(十)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安教育训练政策,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二)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和干部培训质量。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事业进步提供人才、智力、理论、科技等支持。
(四)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五)维护学院及学生、学员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领导决策体制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公安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公安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学员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文化建设,突出先进的公安文化特色,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和作风。
(六)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健全和完善安全稳定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和学生、学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是院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院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形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公安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将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制定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和计划等。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建设机制以及学术资源配置等方案。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五)评定并推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
(六)审议决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约。
(七)知悉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及信息,并提出相关咨询意见。
(八)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学员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九)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裁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规模确定人数,人数是不少于15人的单数,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青年教师代表等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按照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和方式确定,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连任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学术职责。系部等二级机构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亦可成立分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章程。
第二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院教代会按照其实施办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院与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院工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学院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全院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院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学生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监察、督查、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依法对内部组织机构及教职工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学院适时调整与系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系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实施学科、教学、科研、师资等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协调落实人才培养环节,开展教学质量管理。
(三)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建设,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开展科研工作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
(五)开展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做好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等选聘工作。
(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培育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实施教职工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核心竞争力。
(八)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组织课程研发,改进教学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统筹规划和使用办学资源及各项经费等,提高办学效益。
(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系部设主任和若干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成立党支部,负责党的建设、政治纪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加强学生管理,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党支部由书记主持工作,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工作体制,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事、财务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任务需要,设立在编和非在编科研机构,由学院或依托所在系部进行管理。科研机构是学院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学院和系部在人、财、物等资源和政策方面对科研机构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保障学院有效运行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的任期不超过两届。行政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公布管理权限、服务程序、事务办理期限等,接受教职工监督。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学辅助机构包括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提供服务,保障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成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院规章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主要办学活动
第一节 学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学科涉及法学、工学等门类。公安学、公安技术是学院的优势和特色学科。
学院根据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完善公安学科专业体系,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院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程序是:
(一)学科设置和调整:院长动议或者学科所依托的系部、科研机构等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议论证后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核、评议和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学院向社会公布。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公安实战部门提出需求,院长动议或者学院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院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议论证后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或院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组织审核、评议和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学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系部、科研机构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审核、评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科、专业和课程评估制度,适时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院人才培养坚持综合素质、实战能力、理论知识复合同构、协调发展,强化“围绕实战、服务实战、实战检验、实战引领”理念,建立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健全和完善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开展本科教育,坚持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强化职业化、实战化教育训练,突出警务实战能力导向,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适时开展专业型和学术型研究生教育,促进科学研究与公安实践相结合,注重寓学于研、学术创新和高水平学术成果培育,突出公安学术能力导向,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研究型、拔尖创新型警学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健全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将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质量标准,强化教学督导,加强效果评估,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简明清晰的质量评价机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学院实行学分与修业年限相结合的学制,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校局(公安机关)合作、校所(科研院所)合作、校校合作和国际合作,建立完善协作共建,协同育人机制和师生访学研学等制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院面向公安民警,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面向境外警察及执法人员,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院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主要面向公安机关实施入警培训、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和发展培训等干部培训工作。
第三节 招生与就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考试招生规定和公安高等院校招生政策、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从严、择优选拔录取学生。
公安专业招生与公安民警招录相协调,实行按需计划招生。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和面向公安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设置职位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学生入警就业。
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一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区建功立业。
第四节 科研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设立并争取科研基金,支持和组织教职工、学生及学员开展科研活动,促进科教融合。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评价和成果转化机制及奖励制度,完善科研信用管理。
学院对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法享有相关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教职工可以成立和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倡导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实战导向的科研活动,加强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和发展,支持与公安实战部门联合科研和科技合作攻关,推动学术创新、调研咨询、技术开发、科研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五节 校园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开展校园环境建设,建造功能完善、文化浓郁、特色鲜明、生态节能、环境整洁的美丽智慧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稳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实施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交流、公开等环节的保密机制,加强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警务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及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自主开展或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或交流的机会。
(五)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按学院规定标准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六)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七)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实习等公安实践活动期间,因参与警务活动发生伤亡的,参照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享受抚恤等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培养、奖惩及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具体办法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范围内按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及其他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的学员,依照学院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校聘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警衔制度,依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学院在编人员,应当遵守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评聘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培训进修、国内外访学、实践锻炼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警衔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公安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应当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学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高度关切青年教师成长,为教师提高专业能力、促进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教师的公安实践锻炼和“双能型”教师培养,提高实战化教学水平。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合作,建立完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官队伍。
学院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提高学生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工作能力和作风修养,使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等工作的人才。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薪酬制度。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及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待遇。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退休教职工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官、访问学者、外籍教师以及其他在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等活动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制度与聘任合同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实施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和监督、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稽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财物由学院统一管理,按照捐赠者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学院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捐赠者和受益人通报。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推进协同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泛争取社会对学院建设发展的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与社会的监督与评价,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及时对外发布院务、党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院强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校局合作机制,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积极开展教育援藏、援疆、外警培训和其他教育援助任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院聘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特聘警务教官、驻院教官等荣誉职衔或授予荣誉学位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校友工作,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崇法、尚学、育警、铸魂。
第七十八条 学院院标是圆形徽标,蓝色基调,中间融合安徽地图、书本、盾牌和橄榄枝图案元素,内有代表学院前身设立时间的“1949”字样;外环上方是“安徽公安学院”的中文院名,下方是英文院名。
第七十九条 学院院旗为鲜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上方正中为金黄色院标,下方为金黄色院名,院名正下方为金黄色英文院名。规格为192×128CM。
第八十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每年公历4月1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和院党委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学院应以章程为核心构建学院的管理制度体系。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院长办公会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共安徽公安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皖公学院党〔20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4.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思政课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信访、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事项;
8.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班子建设成员分工;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士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七)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该议题提出部门分管院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皖公学院党〔2025〕4号)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章程,发展、基本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七)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内部治理、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招生就业相关重要政策的确定;
(九)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年度考核结果;
(十)省部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推荐和全院性的重要奖惩事项;
(十一)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与使用方案;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校级以上(含校级)重要表彰;
(十五)巡察整改工作重要计划安排及重要事项,日常监督、 执纪监督、重点监督和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六)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十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院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奖惩;
(二)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学院人才引进,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候选人的推荐;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换届和负责人、成员的任免;
(四)领导干部在有关学术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兼职事项;
(五)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等;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结构布局、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三)重要资产采购(含教材采购、药品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省及国家重大培训等年度计划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推进学院发展工作中,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调整、变更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其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20-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或调整预算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不含: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代收代付资金支付以及已在“学院预算安排项目”中明确的项目经费)。其中预算内单项支出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预算内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重大捐赠与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院领导和牵头部门、单位要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结合实际提出决策方案,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事关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学院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决策前亲自调研。
第九条 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根据决策内容、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基层单位、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全院公示以及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征集师生意见和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纳。
第十条 科学评估。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技术论证、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暂缓决定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要经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个别酝酿。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由书记专题会进行酝酿。需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先由院长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
(一)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学院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二)充分讨论。会议决策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其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主动回避。会议讨论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党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六)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严肃追责。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委、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202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学院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和《安徽公安学院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学院内设实体组织机构之外,因工作需要而依据一定程序设立的跨多个部门、跨校领导工作分工的协同组织,或由特定代表组成的承担专项职能的专门组织,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工作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是学院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资源整合、推进工作、保障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升学院治理效能的重要作用。
学院内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附属的专门委员会等具有议事决策功能的各专门委员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组织工作的单位是其挂靠单位,负责设置方案论证、制定议事规则(章程)、运行保障以及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遵循“从严控制、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级别,具体工作由相应挂靠单位承担。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可用其挂靠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按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临时性两类。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实现对学院治理体系中某一重大领域或某一关键环节的统筹治理和专项治理,或者因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某一重要性、长期性、高层次的工作需要而设立。一般以“安徽公安学院××领导小组”“安徽公安学院××委员会”冠名。其中,领导小组定位于综合性辅助决策类议事协调,委员会定位于专项性参与决策类议事协调。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落实上级专项任务,或者为解决一段时期内的专项、重要工作而设立,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一般以“安徽公安学院××领导小组”“安徽公安学院××指挥部”“安徽公安学院××工作组”冠名。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成立,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章程)、挂靠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决策权限等,由相应决策会议审定。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设置与运行的日常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控制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能不新设就不新设,能统筹解决,就不单独设置。为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允许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时对外保留多个必要名称;为方便工作开展,允许一个机构下设不同工作组,由不同单位牵头分别议事。
第九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院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
(三)学院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的;
(四)协调难度大、极其复杂、任务周期长的;
(五)专业性强、技术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询审议机构的;
(六)其他需要设立的条件。
第十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无明确责任单位的;
(二)推进阶段性重要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的;
(三)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而设立的;
(四)应上级部门推进专项工作要求设立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可以由相应单位通过跨部门工作会议等协调机制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询审议的;
(五)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十二条 新增议事协调机构应由其挂靠单位提出设置方案,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设置。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靠单位起草设置方案,明确设置依据、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章程)草案、决策权限建议、负责人、成员单位等;
(二)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党政办公室审核;
(三)挂靠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
(四)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签发公文或会议纪要公布,载明议事协调机构名称、负责人、挂靠部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
第十三条 新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原则上应专门发文,必须与其他工作统筹部署发文的,可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情况单独作为文件附件发布。新增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一般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公布,或随工作有关通知文件公布。
第十四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应制定章程或议事规则。章程一般应包括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议事范围、决策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议事规则一般应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决策程序、任务分工等。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中的领导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主席)由党委书记、院长或挂靠部门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副主任、副主席)由职责分工相关的副职院领导担任,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秘书长)一般由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议事协调机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章程)规定,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沟通协调、议事审议、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经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授权,有决策权限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决策落实有关事项,并定期向学院汇报。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学院党委会决策。以协调推进工作为主要任务,无决策权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议题事项,经相应议事协调程序审议后,根据议题事项情况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实行组长(主任、主席)负责制,其挂靠部门应按照机构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章程)规定,定期收集议题,研究制定会议议程,经组长(主任、主席)同意后召集会议,做好会议组织和记录,发布会议纪要和决定。
第十九条 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处置事项与议事规格的动态匹配机制,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挂靠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成员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挂靠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
第四章 调整撤销
第二十条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议事范围、工作职责、成员部门等变更,以及机构合并、撤销等调整,应由挂靠部门提出建议,说明调整理由以及相关职责转移、消失情况,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承担部门,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修订议事规则或章程。上述变更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统一发文调整时更新。因院领导工作分工、挂靠部门或成员部门名称、职能变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自然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任务完成前,如有变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应由挂靠部门提出建议,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二)工作职责消失或者已经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专项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四)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部门承担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部门承担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定期开展全校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议事协调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与挂靠部门沟通,提出纠正建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擅自作出超出职权范围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常设议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形成议事协调机构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报党政办公室备案。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状况纳入挂靠单位年度党政管理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以安徽公安学院或学院内设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在网络进行公开信息传播的媒介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含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百家号、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平台。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校园网络文化,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原则,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宣传部(统战部)是学院新媒体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规划建设、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各级各类新媒体管理运营情况。
第五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级新媒体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及内容审核把关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应确定至少一名教职工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活动,撰写新闻宣传稿件,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积极向宣传部(统战部)报送各类宣传信息,抓好学生通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媒体建设实行审批备案制。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两周内填报《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完成备案手续。开设新媒体需填写《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所运营的新媒体主要信息变更、运营终止或经年审应予关闭的,应及时注销账号,清除相关信息并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审批,擅自以安徽公安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或学院二级部门、党群和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学院民警公开职业身份开设个人新媒体,必须经宣传部(统战部)审核同意,并向省公安厅新闻宣传处报备,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注册开通新媒体账号,应严格按照各平台相关规定进行实名认证,账号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如需进行官方认证,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由党政办公室提供认证辅助材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级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和本部门的新闻资讯、重要活动、重要公告以及与师生相关的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十条 各级新媒体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内容严禁发布。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学院涉密信息和暂不宜向公众公开事项;
(三)是否对信息发布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准,严禁发布、传播各类不实信息、低俗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是否存在措辞不当、语句表述不规范、逻辑不严谨等容易引发歧义、媒体炒作的情况;
(五)是否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
(六)是否对舆论环境、发布效果进行评估,严禁发布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
第十一条 新媒体转载新闻信息时,主要转载来源国家网信办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和公安政务新媒体内容,并标明来源。不得直接转发未经国内权威部门或新闻媒体证实的境外媒体网站信息。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明星、网红等进行共创联动。
第十二条 新媒体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学院新媒体账号发布不当个人观点、个人言论。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个人使用新媒体应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和公安部、公安厅相关规定。未经认证的民警个人自媒体账号不得公开职业身份,应自觉避免发布含警徽、警服、警车、奖章等公安标志、符号内容。民警为个人自媒体负责,因发布不当信息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新媒体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机制,规范发布流程,严把信息发布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发布内容表述准确、导向正确,不发生意识形态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在学院校级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稿件撰写者进行一级审核校对,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核校对,分管院领导进行三级审核校对。重要稿件须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宣传部(统战部)终审发布。其他新媒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核校对机制,对发布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新媒体运营管理不得外包给商业网站或公司,不得全权交给学生运营,审核发布权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负责审核校对的应是正式民警或正式在编人员,负责签发的应是账号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第十七条 要明确专人作为安全管理员,定期对新媒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新媒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所用电脑、移动终端等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要建立统一协调、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舆情收集反馈机制,提高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新媒体管理人员或团队在信息发布后要及时跟进舆论导向,做好跟踪研判,坚决杜绝一发了之。发现有损学院声誉、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信息的,要及时向宣传部(统战部)报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宣传部(统战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加强对新媒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媒介素养、法律素养、职业操守、舆情素养的综合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对新媒体实施年审制度。各级新媒体所在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集中向宣传部(统战部)提交年度自查总结报告并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宣传部(统战部)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统战部)负责对各级新媒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以下问题,责令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学院新媒体的;
(二)账号名称和开设认证信息不规范的;
(三)账号内容超过2周未更新的;
(四)发布内容不规范的;
(五)“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六)信息发布引发不良后果的。
对发布不规范导致泄露国家机密、警务工作秘密、学院工作秘密,以及因言论不当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公安民警公开职业身份开设个人新媒体账号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审批表
新媒体名称 |
| 账号或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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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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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类型 | □微博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 □视频号 □其他 |
拟开通时间 | 年 月 日 |
管 理 人 员 | 分管领导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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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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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员 | 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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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 | (含责任体系、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工作队伍、工作流程、期望目标等,另附页) |
主办单位 意 见 | 我部门将严格遵守《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同意该新媒体平台开通运营。 第一责任人签: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宣传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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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2份,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存1份。
附件2
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新媒体名称 |
| 账号或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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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
媒体类型 | □微博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 □视频号 □其他 |
是否认证 | □是 □否 |
开通时间 | 年 月 日 |
备案类型 | □名称变更 □账号或链接变更 □主办单位变更 □分管领导变 □管理员变更 □运营人员变更 □平台停办 □平台注销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备 案 内 容 | (填写:信息变更前后具体情况) |
主 办 单 位 | 我部门将严格遵守《安徽公安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同意该新媒体平台信息变更。 第一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2份,宣传部、主办单位各留存1份。
安徽公安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建设与管理,实现工作群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院校相关纪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等。凡加入学院各级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师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事项研讨、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
第二章 群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各级各类工作群组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由工作群组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做好具体监督管理,其中教职工群组由群主所在部门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学生班级群、学习委员群、学院督查群等学生管理群组由牵头部门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各类社团等组织群组由团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主管的互联网工作群组,群主需由本部门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且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任,工作群组名称需体现主管部门和工作功能。
第三章 群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各级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实行建群先审批制度,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写明建群目的、群名称、成员名称、群主等责任人,报经有关领导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批同意后建立。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实行严审入群制度,对入群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把关,落实群成员实名制。
第七条 各级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理。对因毕业或离岗等情况不宜留在工作群组内的人员,及时将其从群组清退。对因某项具体工作临时建立且工作已结束等不再履行相应功能的工作群组,应及时予以解散。
第八条 对各级各类互联网工作群组实行备案制度。各部门组建的工作群组完成建群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徽公安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统一报送宣传部(统战部)备案,宣传部(统战部)每年对各级各类工作群组进行统一备案登记,各部门对新建或解散的工作群组要及时更新管理数据,准确掌握在用情况,配合宣传部(统战部)进行排查工作。
第四章 群组信息管理
第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的信息发布和成员网络行为,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群主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群组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情况,一旦发现工作群组成员发布、互动交流不良信息,必须迅速果断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必要时立即解散群组),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群组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向宣传部(统战部)报告。工作群组内其他成员发现群内不良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群主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群成员不得对外转发相关不良信息,以免扩大影响范围。
第十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内不得发布、互动交流以下不良信息:
1.违反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
2.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社会、学院信誉和利益的;
4.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秘密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各类谣言、虚假和负面信息,扰乱校园秩序,破坏校园稳定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9.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他人,转发或透露涉及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的;
11.含有任何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推销、广告的;
12.各类有碍公平竞争的拉票和非法募捐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校内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4.发布其他不当言论的。
第十一条 如有发布第十条规定不得发布内容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监管不到位,主管的互联网工作群组出现严重问题的,学院有权责令其解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成员有义务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师生自建的非用于工作用途的互联网群组由群主所在部门党组织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公安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群组名称 | 主管部门 | 群组类型 | 建群目的(主要用途) | 群主及 电话 | 管理员 及电话 | 成员 数量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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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安徽公安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
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一会一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师生团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单独或与院外单位联合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为报告会);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外单位租、借用学院场所组织报告会。原则上不批准以个人名义申办的报告会。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必须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不举办形式主义、无实质内容的论坛、讲坛等活动。
举办报告会,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四)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八)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内举办的报告会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宣传部(统战部)主管。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须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审批备案制度。按照“谁主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办法,各部门对各自主办的报告会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政治把关,对拟邀请的报告人情况和报告内容严格审定,加强过程监管,对出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举办报告会,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二)面向本教学单位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三)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主办报告会,由学院团委审批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四)邀请国(境)外人员作为报告会主讲人或此类活动主题有涉外内容的,主办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主办部门审批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审查,最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
(五)外单位租、借用我院场所组织报告会的,由具体负责单位初次审批,安全管理处(人武部)二次审批,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
(六)举办跨地区活动的,由主办地负责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多个部门联合举办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履行报批手续。
(七)中央、省、市和学院党委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宣讲、形势与政策报告、干部培训等活动,无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八)在互联网上举办报告会的,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主办部门填写《安徽公安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报批程序。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八条 对报告人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邀请院外人员作为报告人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研究领域、学术方向等情况及报告内容(讲座文稿、PPT或详细提纲)进行深入了解和核查。如发现报告人有不正确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不予批准。
(二)邀请院外人员作为报告人的,主办部门应要求报告人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报告会的证明或由主办部门出具正式邀请函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否则不得邀请其担任报告人。
第九条 学院师生担任院外报告会报告人,应填报《安徽公安学院师生担任院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报告人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备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宗教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报告人对自己的报告主题和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主办部门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突发问题应急预案。举办报告会,主办部门至少要有一名班子成员全程参加。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对其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进行批驳,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并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及宣传部(统战部)报告,积极采取删除图片和视频、关闭直播等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宣传部(统战部)对报告会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二)举办报告会,坚持内外有别。经批准开展的报告会可以在学院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宣传部(统战部)对新闻报道进行严格把关。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主办单位要及时提醒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社会新闻单位进院宣传报道活动,必须履行院外新闻媒体采访审批程序。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十一条 明确监管责任,确保阵地可管可控。
(一)各级党组织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好关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报告会可管可控,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二)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以备意识形态工作核查。
(三)学术讲座管理按照科研管理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严肃追责问责。
(一)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二)学院将落实“一会一报”制度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出现意识形态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主办部门未经审批开展,或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主办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党〔202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师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 序,对学院教师践行职业行为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学院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师德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35%。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以下统称“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统筹领导和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院(系)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院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师德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由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每学期进行汇总。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原则上与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测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评议及教师平时考核结果,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综合评定。学院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3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九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 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教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与学院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师德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组织
(一)学院党委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院批准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对个人师德师风进行自我评价的,经学院批准,可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第十八条 涉嫌师德失范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皖公学院党〔202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学院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受理等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院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列为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在学院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院名义、院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院教师工作部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教师工作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师工作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或者授权单位进行初步调查。
(二)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其中,对各单位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涉及教学事故的调查,委托学院教务处进行调查;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调查,委托学院纪委进行调查;其他问题的调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或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四)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将调查的事实告知调查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五)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院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于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除情节轻微免于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教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授权单位调查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班子及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组织(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组织(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安徽省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师生党支部工作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党〔202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深化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党支部的考核评价实行量化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量化考核分为A、B、C、D类,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学院党委下辖党支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学院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
第四条 对党支部的考核评价每年度开展1次,一般在次年1月进行。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把党支部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考核评价党支部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等方面职责的情况,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学院改革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以及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监督考核相结合,制定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通过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切实把握党支部工作实情,推进党支部工作建设,提升党支部工作实效。
(三)坚持把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增强党支部活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通过考核评价不断提升党支部工作科学化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重点为是否做到“七个有力”,即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
第七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条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
第九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 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向师生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师生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师生诉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保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定期规范召开党员大会,每月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定期上党课,每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日期相对固定且受党员欢迎,按照要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认真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注重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主动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熟悉掌握党建业务知识,提高履职尽责本领。
第十八条 认真开展学院师生党支部“双创”工作,积极打造特色品牌,不断培育选树先进典型。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对党支部的考核评价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由学院组织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学院纪委办公室共同参与,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成立党支部考核工作组与学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实施党支部量化考核具体工作。考核方式包括查阅党支部的资料、听取党支部的汇报,与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进行交流等,全面了解党支部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考核工作组在完成量化考核的过程中,对照党支部量化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建议,报学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党支部考核工作组的考核评价情况汇报,对党支部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评价等级建议进行综合审议,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对全院各个党支部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考核评价结果在学院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党支部在全院通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党支部,作为申报校级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党支部书记工作的重要参考,与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党支部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支部,由学院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对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做好重点指导和帮扶,限期整改提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皖公学院〔202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徽公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学院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安徽公安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又要兼顾其他岗位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参政和议事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关心学院的事业和发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学院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办法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进行选举。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学院、退休、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情况而造成代表名额出缺,或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代表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教代会代表任期中在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所属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所属代表团亦不再增补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变动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推荐选举团长、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教代会召开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参加会议,完成大会各项任务;教代会闭幕后,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各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特邀代表,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列席人员。特邀代表、列席人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学院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教代会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工会和党政办公室、组织部、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工会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参政议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主席团成员接受代表的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有权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时间为下半年。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主席团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提案征集,由学院工会协助提案工作小组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通知;决议贯彻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会议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筹委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党委批准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安徽公安学院院领导联系思政课教师
工作办法
(皖公学院思政〔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思政课建设作出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思政课建设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23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
第三条 办好思政课关键在教师。建立党委书记、院长带头抓思政课机制,党委书记、院长作为思政课建设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思政课教师。实行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联系思政课教师制度,对于促进学院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思政课教师教学水平,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全面提升公安预备警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四条 党委书记、院长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授4个课时的思政课,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授2个课时的思政课;党委书记、院长及分管思政课建设的院领导,每学期对每门思政课至少听1课时。
第二章 联系对象
第五条 联系对象为我院全体专职思政课教师,每学期联系人由院领导确定或马克思主义学院推荐,每学年轮换1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院领导讲思政课。由所联系思政课教师主动对接院领导,确定授课内容、时间等,协助做好每学期院领导思政课教学工作。
第七条 院领导听思政课。每学期至少1次进课堂听取所联系思政课教师的教学情况,研究解决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课程改进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关爱思政课教师。院领导通过联系制度,了解掌握思政课教师队伍状况,关心思政课教师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推动思政课发展。院领导通过多种形式,主动了解思政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发展、专项经费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能力提升等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合力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及思政课改革创新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管理
安徽公安学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皖公学院〔202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安徽公安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为维护学院正常运行秩序,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在学院办学治校过程中的有效落实,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由学院正式发文颁布的具有长期指导性与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各种章程、办法、规定、规则、意见、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评估等。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安徽公安学院章程;
(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
(三)临时性工作方案。
第三条 学院规章制度是全校师生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学院颁布实施的各类规章制度,违反者将依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应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精神。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规章制度,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民主性原则。应充分发扬民主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学院各部门的意见。
(三)效能性原则。应围绕学院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实际问题,科学制定明确规范的条文;注重与时俱进,及时补充、完善、修订滞后于实际的规章制度;注重实效实用,保证可操作性。
(四)协调性原则。应符合《安徽公安学院章程》的总体要求,并保证同已有各类规范性文件在价值目标、实施细则等方面的协调一致,避免不同规章制度间的冲突。
(五)并重性原则。应切实保障学院师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权利保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按照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原则,明确新制度适用范围和溯及力。
(六)稳定性原则。应保证学院规章制度体系的稳定性,规章制度的立改废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防止规章制度的盲目修订、朝令夕改。属于临时性、个别性的问题,原则上不启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可通过制定补充规定等形式予以改进完善。
(七)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在体例上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分为条、款、项、目;内容复杂的可分为章、节。规章制度应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明确具体。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规章制度的审议机构。
第六条 学院职能部门是本部门规章制度的主责单位,在管理职责或学院授权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以及征求意见等工作。党政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登记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学院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应当拟定年度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党政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拟新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避免规章制度数量的无序扩张和内容的交叉重复。包括:
(一)能通过修改旧的规章制度或采取具体措施处理的问题,不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二)能通过一个规章制度调整的事项,不制定数个规章制度;
(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制定重复性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工作。
第十条 年度建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学院职能部门的立项申请得到分管院领导批准或获得学院授权负责制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开展起草工作。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当联合开展起草工作并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报请立项的部门或学院指定的部门。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学院重大决策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征求学院主要领导的意见,必要时报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正文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的对象或事项、遵循的原则,必要时列加主管职能部门名称;
(三)具体行为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
(四)规章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主体,必要时列明溯及力,以及对制定补充文件或者实施细则主体的授权等。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条文用语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当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制度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序号,另起一段书写;项冠以“(一)”“(二)”等序号,目冠以“1”“2”等序号。
规章制度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涉及的国家、地方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索。起草的具体规范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并应与学院现行相关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询、书面征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专业领域、重要的基础管理制度或起草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或专家论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决定是否采纳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查时提交书面理由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的同时,应当形成规章制度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
(一)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及制定权来源;
(二)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上位法和学院相关规定;
(三)拟制定规章制度与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情况;
(四)规章制度起草过程;
(五)专家论证或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六)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分歧及决策理由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对于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签署报送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各起草单位负责人均应当签署报送意见。起草部门应当给党政办公室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对送审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组织开展合法性、规范性等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调研会、座谈会等,听取起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安徽公安学院章程;
(三)是否属于起草部门职责范围或已获得明确授权;
(四)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
(五)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是否充分征求并吸纳合理意见;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起草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间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的规章制度,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起草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经合法性审查后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党政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党政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学院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和备案管理要求;
(二)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规范和格式标准;
(三)是否履行完整的征求意见和论证程序。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完备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送审稿,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后按程序提请学院决策会议审议;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提出明确修改建议并退回起草部门限期完善。
未经党政办公室规范性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进入审议公布程序。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党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将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要求对规章制度草案作出较大调整或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提请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学院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文本,在履行发文审批程序后公布实施,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统筹管理规章制度的评估与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是规章制度评估与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规章制度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制作规章制度实施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评估结论(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等。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上位法修改或废止的;
(二)规章制度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施行新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拟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和废止时间。
第三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各起草部门为所制定规章制度清理的主责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主责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提出清理意见。联合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原牵头部门负责报送清理意见;因职能调整需要变更牵头部门的,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汇总清理意见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需制定或修改的,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需废止的,经审查后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公安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流程图
附件
安徽公安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流程图

安徽公安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印章,是学院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院各行政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的印章,均依照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学院各非常设机构及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经学院同意刻制的印章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第五条 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新刻制的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交回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
1、用于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
(二)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党委书记签名章
1、用于学院党内组织发展、党务工作和需党委书记签批的各种资料等;
2、用于以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
3、其它需要使用书记签名章的。
(四)院长签名章
1、用于用于学院办理学生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人事聘用、报表和需院长签批的各种资料等;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
(五)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六)各部门印章
1、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院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各行政、教学、教辅部门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部门联系工作,原则上不使用。严禁使用各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八条 学院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凭学院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用印。
(二)各种证件用印,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用印。补办证件,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学院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专人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学院印章。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六)需加盖院长、党委书记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院长、党委书记本人认可后用印。
(七)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部门校内介绍信,到学院换取学院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办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学院介绍信。
(八)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由各部门出具证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条 各部门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印章、院长签名章、学院合同专用章,各部门安排专人保管印章。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二条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须使用OA系统线上申请,申请同意后及时前往党政办公室使用《用印登记表》(附件)进行用印登记,并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十四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院将追究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本部门印章给学院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视其情节对该部门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公安学院督办工作办法
(皖公学院〔202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治理体系,加强依法治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交办任务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强化整体内涵式建设,扎实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公安厅督办工作规定》(皖工通〔2022〕23号),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遵循“依规督办、突出重点、挂账明责、严格时限、强调质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督办范围包括:
(一)公安部、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中长期规划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专题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及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学院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学院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学生、教职工通过领导信箱等“接诉即办”渠道反映问题诉求的回应和办理情况;
(七)学院对外签署的协议文本落实情况;
(八)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涉及面广、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学院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主抓、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承办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党政办公室内设督办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及整体推进,学院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应的督办任务。
第五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督办工作分为常规督办和专项督办。常规督办主要包括对学院重要会议决议、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日常一般性的督办;专项督办主要包括对上级部门批示学院办理的重要事项、学院承担的各种重要专项任务、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事项在学院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管院领导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承办事项负有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反馈报告等职责;各部门设督办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反馈、组织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七条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对于确需立项督办的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督办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部门、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复杂事项,党政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
(二)通知。督办事项立项后,党政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有关材料原则上原件留存,复印件转至承办部门。学院重要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立项,直接通知。
(三)办理。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应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党政办公室须及时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与承办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对承办部门进行催办并发送催办通知。
(五)审核。承办部门撰写督办事项反馈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党政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后由承办部门报送。党政办公室要对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理结论进行严格审核,可通过材料查阅、现场查验、直接约谈等方式对有关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经审核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由党政办公室退回并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补报或重办重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向院领导作书面反馈。
(六)办结。承办部门在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若无新增办理要求,视为办结;若提出新的办理要求,视情况补充续报或作为新的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对督办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或督办通知单、办结报告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督办方式
第八条 督办工作方式分为全程督办、协调督办、现场督办、通报督办:
(一)全程督办。对于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办公室可全程动态跟踪督查督办,及时沟通,促进工作落实。
(二)协调督办。对于督办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特殊情况可经党政办公室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协调,推动任务落实。
(三)现场督办。对于必要的督办事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党政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办工作组,到承办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四)通报督办。党政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推动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办事项,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办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第十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会商协办部门意见,形成一致办理结论后集中反馈办理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与牵头部门共同推进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和内容需要保密的,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学院工作秘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办结时限:
(一)对于紧急事项从速从快反馈,最迟不得超出24小时;一般事项2-5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事项7-10个工作日办结;
(二)对阶段性、专项性重点工作,一般应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进展,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全年性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一般应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督办事项无法完成或已无完成必要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撤销督办事项申请,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免予督办;综合性及重要事项的撤销,需报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办工作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在督办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的;
(二)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经督办后仍落实不力,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师生反映的问题经督办后仍落实不到位,致使多次反映、重复反映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办理情况的;
(五)督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细致,经督办、催办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其他有必要予以问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出现上述问责情形的,第一次由分管院领导约谈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皖公学院〔2024〕34号)废止。
附件:1、安徽公安学院督办通知单
2、安徽公安学院督办反馈报告单
附件1
安徽公安学院督办通知单
皖公学院督字〔XXXX〕第X号
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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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及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 |
| 配合部门及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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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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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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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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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时间 | XXXX年XX月XX日 (星期X) | 完成时限 | XXXX年XX月XX日 (星期X) |
督办联络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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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承办部门收到督办单后应立即按照督办要求主动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需咨
询,请联系党政办公室。
2、承办事项全部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将督办通知单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一并送交党
政办公室存档。
附件2
安徽公安学院督办反馈报告单
督办通知单 编 号 |
| 承办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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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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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 工作措施 及成效 | X月X日,XXX召开专题会议,分析XX问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X月X日,XX印发了《XXX的通知》(XX〔2025〕X号),部署XXXX。同时,加强XX,做好XX。经工作,XXXX取得XXXX成效。 |
向领导报送 报告的日期 、题目、 文号及领导 批示情况 | X月X日,XX部门向院领导呈报了《XXXXX》(XX〔2025〕X号)。 XXX书记/院长X月X日批示:XXXXX。 |
拟采取下步 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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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情况 | 责任人 | (注:填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 承办人 | (注:填报具体承办同志) |
责任人 联 系 电 话 |
| 承办人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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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应打印后反馈党政办公室。
2、已办结件可不填写下步工作措施。
安徽公安学院总值班管理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202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工作机制,保障学院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教育部机关政务值班工作规范》(教办厅函〔2022〕50号)、《全省教育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皖教工委函〔2022〕498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值班,是指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全校性值班,不包含业务工作加班或轮班。
第三条 总值班工作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遵循反应迅速、服务优良、运转高效、处置得当、沟通及时、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运行
第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学院总值班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统筹安排带班院领导及值班人员。值班地点在行政楼1楼总值班室,值班电话为0551-65382188,值班传真为0551-65381100。
第五条 学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当日早8:00至次日早8:00,值班人员全天在岗在位。
第六条 学院参与总值班排班人员为学院全体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总值班排班的(研学、怀孕、工作借调、交流锻炼、乡村振兴等各种由学院派遣参与的长期公务活动),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组织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备至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建立带班院领导、总值班负责人(总值班长、副总值班长)、值班员的工作体系。带班院领导统筹总值班工作;总值班负责人和值班员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做好本单位应急处突工作以及完成带班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值班职责
第八条 带班院领导职责。
带班院领导由学院党委委员担任,掌握学院整体情况,统筹协调值班期间学院各项工作,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各类信息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在院内组织、指挥并检查督导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做好重要情况、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九条 总值班长、副总值班长职责。
1.沟通学生工作部、安全管理处负责人,了解学管值班、校园安全情况。进行校内巡查,检查各岗位值班人员在岗和值班情况。
2.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如遇突发、重要、敏感、紧急情况,副总值班长要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总值班长在总值班室通过监控查看现场情况,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
3.协助警务指挥与战术学院完成射击课前器材领取,做好枪弹清点工作。
4.在《总值班日志》(见附件)填写校园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结果等。
5.总值班长保证值班期间24小时在岗,如因工作需要外出,由副总值班长履行总值班长职责。
第十条 值班员职责。
1.处理来电、来文、来访事项,并在《总值班日志》上记录。
2.通过视频监控巡查校园,利用对讲机呼叫巡查各值班岗位在岗情况,并记录。
3.做好值班期间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总值班长、带班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总值班纪律
第十一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
1.每日早上8:00总值班长、副总值班长在总值班室完成交班。
2.交班人将工作情况及遗留问题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在《总值班日志》上签字确认接班。
3.接班人员未到时,交班人不得擅离值班岗位。
第十二条 值班记录要尽可能完整准确、条理清晰、字迹工整。接打电话要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注意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带班院领导、总值班长、副总值班长、值班员须保证值班时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 总值班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请人代班。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本值班组内部进行,确有困难的,可与其他值班组协商。值班员调整需向当日总值班长报告;总值班长、副总值班长调整需向当日带班院领导报告,同意后由总值班长统一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调整结果;带班院领导调整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并及时告知总值班长。
第十五条 带班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办公室加强对值班情况检查,随时采取电话检查、视频点名、实地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检查值班情况,发现脱岗、漏岗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视情形在学院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值班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时在岗,电话是否及时接听,记录是否完整,交接工作是否规范等。
第五章 总值班保障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总值班室总体协调、保障基本的值班生活物资;安全管理处负责值班用品保障及值班室、休息室卫生保障等;信息中心负责总值班电子设备保障。
第十八条 总值班人员给予一定的值班补助,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学管值班安排,安全管理处根据工作实际,统筹每日车辆、医务、安保等后勤人员值班安排。学管与后勤人员值班安排及时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总值班日志
附件
总值班日志

安徽公安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202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信访工作,促进平安和谐院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安徽省信访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师生员工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办事,从源头上预防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署信访工作,阅批来信,接待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政办具体负责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协助配合上级机关、公安部门等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性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议;
(六)负责学院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七)对学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保证本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及时处理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承办学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完成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并呈院领导阅示;
(五)负责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院安全管理处负责全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突发性的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要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来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要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多人来访反映共同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来访诉求。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客观真实;信访人应对信访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损害学院、老师、学生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学院正常秩序;
不得扰乱学院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在学院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
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
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
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校园。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办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要登记编号,及时送交党政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阅示。学院党政办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明确属于党政办职责管理范围的,直接办理;
(二)明确信访事项处理部门,经分管党政办院领导审批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三)信访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学院党委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四)信访事项涉及重大事项,经院主要领导确定处理部门,并交由该部门处理
(五)对咨询类以及通过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不进入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院改进工作、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立即出具处理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不服学院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院不再受理。信访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发现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要求,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二十七条 凡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公安学院信访工作流程图
附件
安徽公安学院信访工作流程图

安徽公安学院教官管理细则(试行)
(皖公学院〔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本科高 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公安学院驻校教官兼职教官聘任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官是指《安徽公安学院驻校教官兼职教官聘任办法》中的驻校教官和兼职教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官工作的统筹协调(启动、选聘、任期考核、反馈等),组织部负责教官思想政治审查、党组织关系转移,教务处负责配合做好教学考核、结算课酬,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管理,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选聘、考核,安全管理处负责教官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 教学部门负责教官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需求。教学部门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需要提出教官需求计划。
(二)组织试讲。以教学系部为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应聘 教官组织试讲,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部 门参与,组长由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日常管理考核。教学部门负责督促教官严格遵守 政治纪律、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及警务化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将教官日常现实表现记录在教官档案。
(四)服务保障。
1.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官进行教学规范及技能培训;
2.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教官,具体负责安排指导教官在校期间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教学研究等活动;
3.配合完成教官考核工作,按照一人一册建立教官档案;
4.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官到校工作的食宿安排及待遇落实;
5.聘用教官相关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教学部门支出。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选聘驻校教官、兼职教官的基本程序:
(一)启动。每年6月份、12月份由教师工作部启动教官选聘工作。
(二)汇总。教师工作部汇总教学部门教官需求,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厅政治部。
(三)试讲。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教学部门根据学校部署安排组织应聘教官进行试讲。试讲主要内容是在30分钟内依据课程大纲进行讲授并接受评审组提问,试讲成绩(100分)=教学能力(40分)+专业能力(60分)。试讲全程录音录像,存入教官电子档案。对同一岗位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人员,试讲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任。
(四)报审。学校将通过试讲的拟聘用教官名单报厅政 治部审批。
(五)聘用。根据厅政治部发文确定的教官人选,由学校聘任并发放聘书。
第四章 教官待遇与任务
第六条 教官享有下列待遇:
(一)教官课酬标准参照学校专任教师的标准执行。教官考核合格后,驻校教官按超过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的部分 发放课酬,兼职教官按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发放课酬。
(二)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三)参照学校在编教师相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使用相关实验室;
(四)与在编教师联合申报校外科研项目及其奖项。
(五)以学校教师名义,参加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及其奖项;
(六)在学校工作期间,参照学校专任教师标准,保障办公、住宿、就餐。
(七)外市驻校教官,每月可报销两次学校往返家庭(或原单位)所在地探亲的交通费(限于省内)。
第七条 教官需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官在聘期内需积极参与教学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官按照专业相关原则编入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教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研讨会、课程建设讨论、教学改革项目等,并提交活动总结。
(二)驻校教官在聘期内,每学年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不低于144课时(含系数)。
(三)驻校教官应根据教学部门工作安排承担人才培养相关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监考、听评课、指导实习实训、参与教研项目、开展学术讲座等。
(四)兼职教官遵循教师基本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日常考核
教学部门负责对教官日常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工作纪律、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等。
第九条 聘期考核
教官聘期结束时,由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聘期考核,组织教学部门撰写书面鉴定。聘期考核(100分)=日常考核(80分)+学生评教(20分),教学部门负责日常考核,教务处负责学生评教。书面鉴定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师工作部、教学部门和教官所属单位存档。
第十条 结果应用
根据教官完成工作职责的任务量及质量,其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75分)、合格(74分-60分)、不合格(小于60分)。考评结果报厅政治部,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并抄送驻校教官、兼职教官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不同职称序列对照表
专业技术 职称 | 警务 实战 | 警务技术 职务 | 执法勤务 职务 | 综合管理 职级 |
正高 | 部级 教官 | 一级主任及 以上 | 一级高级警长及 以上 | 一级调研员及 以上 |
副高 | 省级 教官 | 二级主任 | 二级高级警长 | 二级调研员 |
三级主任 | 三级高级警长 | 三级调研员 |
四级主任 | 四级高级警长 | 四级调研员 |
中级 | 市级 教官 | 一级主管 | 一级警长 | 一级主任科员 |
二级主管 | 二级警长 | 二级主任科员 |
初级 | 县级 教官 | 三级主管 | 三级警长 | 三级主任科员 |
四级主管 | 四级警长 | 四级主任科员 |
安徽公安学院教官审批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聘人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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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类型 | □驻校教官 □兼职教官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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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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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专业 |
| 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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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 任职时间 |
| 意向授课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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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的荣誉、 学术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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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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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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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工作 经历 | 起止时间 | 单 位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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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培训 工作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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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各类证件均须审验原件,并复印存档;主要研究成果应填写名称、使用单位、出版社或刊物、发表时间、本人作用等并需复印封面、扉页、目录页、论文第一页、版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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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推荐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 研究 情况 及聘 任意 见 | 学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聘期 工作 情况 及考 核结 果 | 学校考核负责人签名: (学校印章) 年 月 日 |
是否 续聘 | 学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1.所在单位初审意见由厅直单位、市局支队或县局政工室盖章
2.推荐部门意见由市局政治部或厅教育训练处盖章
安徽公安学院教师工作部制
安徽公安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集成、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建设和运维项目,不含日常办公设备、办公软件、特种设备。
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含机房、综合布线、传感器、视频监控等)、信息网络建设、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扩(改)建和购买服务的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产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坚持系统思维,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信息数据应保持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信息数据须执行上级和学院相关信息标准。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设在信息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项目申报、采购、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项目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需求、参与论证、跟进监督、参与验收。单个项目金额大于100万的项目需要进行设计咨询及清单编制工作,需求部门向专业信息化设计公司提出需求、参与论证、跟进监督、参与验收。
(二)网信办负责整个学院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同时对各部门的信息化项目负责立项评审、综合协调、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招标、采购、资产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进度监管、绩效评价、经费支付。
(六)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抽取专家。
(七)院纪委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廉政监督。
(八)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安全保密审核。
(九)学院法律顾问负责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八条 网信办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信息化需求和信息化项目应用绩效,研究编制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库等顶层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从部门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师生需求,以实际应用为导向,在网信办的指导下,研究提出项目立项。
第十条 纳入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组成动态项目库,结合学院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支持。未纳入学院信息化项目库的紧急项目,需经学院审批后,可申请经费预算追加。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批准立项等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由需求部门负责,以集中申报为原则、特殊需求申报为例外。项目需求部门应于每年6月向网信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科学规范、简洁清晰,一般应包括《需求调研报告》《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
(二)对于跨年度安排建设经费的项目,次年仍需提交申报材料;升级改造的项目,须在原项目验收通过一年后,方可提出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在上期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
(一)项目立项评审由网信办负责。每年10月,网信办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计划,按类别进行预筛选和业务审核。
(二)网信办通过专家论证形式,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网信办从省直机关评审专家中择优组建学院信息化专家库,由审计处从学院专家库中按照规定选择专家进行论证。
(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因工作亟需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需求部门报学院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
(一)网信办对论证通过的项目,按项目优先级提出遴选建议,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二)获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列入学院待建项目库,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总额和实施清单。
(三)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预算安排。
(四)项目经费预算批准后,财务处下达预算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
(一)信息化项目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学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信息化项目提供整体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采购。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合同签订前,由审计处负责合同合规性审计,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
(一)实施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团队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二)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三)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项目经费变更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网信办审核。对项目没有产生实质性改变的,由网信办审批;有实质性变化的,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二)项目因故发生终止,实施部门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资产清单,向网信办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应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可采取组织专家验收或会议评审验收的方式。
(一)实施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在项目建成2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网信办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审计处根据网信办验收结论进行决算前审计。
第二十条 凡涉及保密、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应用系统开发合同中须明确与开发方签订应用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单独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网信办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密类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原则上,在学院2025年第2次党委会前已经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实行自愿申请设计标,按原有办法实行;新立项信息化项目严格按照新规定实行。
附件:安徽公安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流程图
附件
安徽公安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教学科研
安徽公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皖公学院〔202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管理、改革、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价等重大问题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安徽公安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教务处处长任秘书长;教务处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协助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包括各院(部)负责人,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在全院范围内产生的若干名教学专家。专家委员由教务处会同组织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换届由教务处会同组织部提出人选方案,报院党委会审批。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等原因,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候补人选。该人选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公安高等教育要求等;
(三)具有高级职称,从事高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特别聘任的专家委员(退休返聘和校外专家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聘任: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连续3次及以上不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教学建设、管理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等;
(三)研究、审议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四)研究、审议教学事故或教学责任的认定;
(五)评议、推荐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团队、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研究和课程内涵建设研究项目等;
(六)审议教学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特殊情况下,受主任委员委托可由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一般性问题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1/2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重大问题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对于一般性问题还是重大问题的界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公示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必要时,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即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或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实行回避制度。委员负有对会议表决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专项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包括日常活动开支、组织各项教学检查和评价活动等支出。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公安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皖公学院〔202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监督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织,主要任务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秘书1名。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变化,适时进行增选。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选聘范围为校内外退休教师、在职教师,每届聘期为1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外聘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和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委员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30天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时,终止其聘任,并报学院同意,递补新委员。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 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关于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状况,具备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提名,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报学院批准后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工作职责:
(一)制定督导委员会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督导委员会工作例会,定期发布能够体现教学督导工作内容、结果和意见的教学简报。
(二)实施随堂听课。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应深入课堂、实训室等教学现场进行巡查,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原则上每次听课不少于2名督导成员;及时了解教风、学风,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收集师生对教学管理、 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相关教学单位和部门反馈。
(三)开展教学检查。依据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对开学、期中、期末等各阶段展开教学检查;对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后作业布置等各教学环节展开检查;开展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抽查、期末考试等专项检查。
(四)开展质量评估。协助教务处开展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给出督导评教意见;协助组织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给出督导听课意见;参与学院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等有关工作,为学院教学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五)指导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熟悉业务,促进青年教师成长,为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示范课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师生, 必须尊重、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对督导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研究,并及时改进、落实。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担负着对学院教学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等任务,应与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做出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实施细则,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教学经费预算;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工作绩效根据学院相关政策标准核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公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皖公学院〔202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设置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相匹配,为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副主任委员1名(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委员1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并经学院研究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学院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根据缺额数量和学院学术委员结构要求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选举等程序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每年缺席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委会章程暨
编辑出版管理制度
(皖公学院〔2025〕26号)
1.《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委员会章程(试行)
2.《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审稿制度(试行)
3.《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校对制度(试行)
4.《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编辑制度(试行)
5.《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出版工作程序(试行)
6.《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稿件管理办法(试行)
7.《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保密工作规定(试行)
8.《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审读工作制度(试行)
9.《公安理论与实践》办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的作用,规范编委会的职责,使编委会工作制度化,确保内刊质量,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安理论与实践》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及时总结公安理论与实践的新动向、新成果,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和同类院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映省内外公安理论与实践的动态和信息,以推动学院专业教学与科研的发展”为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编辑方针,以刊载国内公安科学与公安教育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为主的政治法律类综合性内部期刊。
第三条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委会是内部刊物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内刊编辑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编委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委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和若干委员。编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院分管《公安理论与实践》所在部门的院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公安理论与实践》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编委会副主任,学院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及各教学系部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为编委会成员。
第六条 编委会下设内刊编辑部,由执行编辑具体负责内刊编辑日常工作。
第三章 编委会成员的职责
第七条 编委要积极参与编委会工作,认真审定有关学科的稿件,并对稿件的政治导向、学术水平、写作质量等负责。每位编委在任期内有责任向刊物提供或推荐4篇以上高质量论文。
第八条 编委会主任的职责是全面领导编委会工作,主持召开编委会会议。对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栏目设置及有争议的稿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副主任的职责是协助主任对编委会进行全面领导,审核刊物经费预算,听取执行编辑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刊物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编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编由执行编辑兼任。
第十一条 执行编辑是内刊质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稿及稿件的送审,对来稿进行综合审查,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等。
第十二条 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编委的职责是对拟刊用稿件全面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编委的职责是对拟刊用稿件全面进行意识形态审查。
第十四条 思政专家(马克思主义学院)编委的职责是对拟刊用稿件涉及党的思想理论的内容表述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四章 编委会的任期
第十五条 每届编委会任期4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任期。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编委会需调整时,由《公安理论与实践》所在部门向编委会主任提出报告,随时予以调整。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审稿制度
(试行)
审稿是内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政治质量和学术质量进行的评估和判断,是内刊编辑工作最重要的基础环节。审稿的结论决定稿件的取舍,审稿的水平决定内刊的质量。因此,内刊编辑必须客观、公正、审慎、认真地做好审稿工作,不断提高审稿水平。为了保证内刊的质量,保证审稿工作科学、公平、公正进行,内刊编辑部实行三级审稿制度。
三审制是由一审编辑或者校内学科专家初审,执行主编复审,主编三审的一种审稿制度。对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内容,要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审稿周期如无特殊情况,须在30天内给予作者答复。
第一章 初 审
一审编辑接收到本学科的稿件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审稿原则,对稿件的学术质量、政治观点、写作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尤其注重其在科学研究上的创新性、现实中的应用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学科责任编辑根据审稿的结果,将稿件分为建议发表、修改后发表、修改后再审、建议退稿四个类别,填写好审稿意见表,送交二审处理。
第二章 复 审
二审接收到一审提交的稿件之后,根据稿件的政治质量和学术质量及编辑部的选题、发稿计划,对稿件进行复审,发现并纠正稿件中的错误和纰漏,重点考察其在学科研究领域中所达到的水平及所处的地位,整体衡量、判断各学科稿件学术价值和写作水平的高低,综合考虑一审结果,填写好复审意见表,对稿件做出建议发表、修改后发表、修改后再审、建议退稿四个类别的处理,另将修改后建议发表稿件提交主编终审处理。
第三章 终 审
主编根据稿件的政治质量和学术质量及编辑部的选题、发稿计划,对稿件进行终审。主编依据对国内外学科研究状况的宏观把握,结合本刊的特色,重点考察稿件的选题及观点的科学价值,对所有拟发稿件在学科研究中所达到的水平和所处的地位做出全面的评估和判断。根据终审的结果,填写好终审意见表,对稿件做出建议发表、修改后发表、修改后再审、建议退稿、备用五个类别的处理。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校对制度
(试行)
校对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一项严谨细致的技术工作。
第一章 校对的基本任务
(一)校异同。校对时以原稿为主要依据,凡编排、排版上的错误均必须改正。
(二)校差错。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校差错”也已成为校对工作中的工作重点。对校对时发现原稿中的问题,应通过资料检索或者会同作者、执行编辑、主编商议共同改正。
(三)案头加工。编辑应认真负责,仔细加工,切忌发稿草率,在校样上“大做文章”。编辑案头加工主要任务:消除排版的错误与不当;发现并校正作者写作中的疏漏;统一体例,矫正编排、版式上的错误。
第二章 校对的原则和目标
(一)遵循初校、二校、终校三轮次的校对法则,反复推敲、认真核对、精心修改、科学编排。
(二)成品要求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重要地方如标题、人名、地名、封面、内容、目次等杜绝发生差错。
第三章 校对注意事项
(一)校对时应尽量用红笔。若改正处多条引线相近或混淆时,需用不同颜色的笔以示区别。
(二)校对时书写文字、符号应工整、规范、清楚,外文要用印刷体。
(三)使用校对符号应简明、悦目,校对符号应符合国家专业标准的规定。
(四)在文间已有引线的符号,如字符转移号、接排号、另起段接排号、排齐号等均不需在校样页边重标。对于一些在文间不显著、无引线的符号,如对调号、加减空号等,均需在修正处相对应的校样页边(左栏在左侧,右栏或通栏在右侧)重标。
(五)使用引线符号时,引线须从校样行间画出,引线不得交叉。
第四章 校对的三个校次
(一)初校
由责任编辑完成,必要时请作者校对。初校要逐字逐句仔细核对和校正;对图表位置、公式转行等涉及版式、版面安排的问题予以合理解决;发现空版要报告当期执行主编,以便安排补白或进行版式处理。同时,要核对、改正版式中的细节问题,检查文章之间的衔接、栏目与文章的搭配,各级标题及其次序,署名、摘要、关键词、补白、字体、字号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二)二校
由执行编辑完成,重点检查编辑加工中的疏漏,矫正不通顺的语句,不适宜的用词以及语法、逻辑上的错误、错别字以及标点符号错误等。同时,要认真核对版式设计与文章搭配有无失误,次序、图题、表题是否恰当,补白、页码、页眉、栏题、页码、目次等是否存在问题。
(三)终校
执行主编负责终校。终校毕的稿件,需主编审阅签批后方可付印。
编辑在每次整理校样时,都应注意核对全刊每篇文章的文题、署名、页码,确保原稿、校样、目次的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执行编辑核对和校正刊名、期号、刊号、四封色调、图片清晰度、版权标识等,负责四封的编排和印制质量。
第五章 校对后工作
(一)明确责任,每篇校样均应署签校次及校对者姓名。
(二)每期三校完成后,执行编辑或者副主编对校样进行抽查复校,抽查采取分组随机抽样法,每期每位校者至少抽取10页。
(三)每期终校完毕,清样前由责任编辑抽样核红,核红时除核对三校校样外,应对页码、图表、版权标识、目次页及四封再仔细核对。执行编辑必要时对付印菲林片检查校对,以防出现预想不到的差错。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编辑制度
(试行)
编辑是内刊的主体,对内刊质量负有重大责任。编辑工作是内刊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实现出版计划,提高内刊质量的关键。
第一章 编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稿件的初审,检查自己分管稿件是否符合本刊要求,对不用的稿件,要及时安排退稿,办理退稿手续。
(二)每周检查一次需作者校对或修改的稿件,送出审阅的稿件是否已到期,对已到期的稿件,要尽快催还。
(三)仔细阅读、分析审稿专家的意见,做出是否采用判断。对认为可以采用的稿件要综合审稿专家的意见写好退修单;对修回的稿件要认真阅读,逐条检查,判断修改是否合适。认真研究作者对修改意见的答辩,必要时交审稿专家复审。
(四)将符合定稿要求的稿件尽快排版,依来稿的先后顺序交给该期责任编辑。
(五)经审稿或定稿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凡必须经作者本人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给作者修改。
(六)对修回稿要先通读全文,对稿件的政治性、保密性和科学性做再一次审核,然后进行全面加工,认真核实数据,核对参考文献,有疑问处,一定要查阅文献或向内行请教,无绝对把握,不得随意修改。
(七)认真校对自己分管的稿件和责任编辑交给的交叉校对稿件。
(八)完成编辑部主任安排的其他临时任务。
第二章 编辑加工要求
(一)对同意发表的稿件进行创造性编辑加工。创造性编辑加工是指编辑在审稿人的帮助下,指导作者如何将稿件应有的学术价值表现出来。
(二)对采用的稿件进行文字加工。文字加工包括实质性加工和技术加工。实质性加工保证作者在稿件中尽可能清楚和正确地说出他们想说的东西,包括文字修改,使题目、摘要、关键词、表格和插图、量词和单位表述得更加清晰和准确;技术加工包括设计编排格式、执行编排标准(包括光盘版的有关标准)、标明字体、字号等。
(三)稿件发排前应做到“齐、清、定”。在学术上、技术上保证准确无误,避免公式、反应式、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四)严格执行编辑方面的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五)每篇论文都要标明作者简介。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编辑出版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 编辑加工
严格执行编辑方面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稿件进行创造性、实质性和技术性编辑加工,突出稿件的创新内容和闪光点。在编辑加工处理环节,强调“深”和“精”目标。深,就是要求编辑对文章内容进行深层次的加工,从而挖掘其新意,使论点更加明确,取材更加精当,论证更加严密,条理更加清晰,以便更能反映出文章的价值与水平。精,就是要求编辑对表现形式进行精雕细刻,使编排格式、语法、标点、计量单位和图表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编辑加工需在发排意见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人:责任编辑。
第二章 排 版
内刊出版前30天,交付录排员排版。
责任人:录排员。
第三章 校对、改校
校对过程为他校3次,有条件的也可以安排作者进行初校。
每一次改样后,要打出小样并校红。每个校次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责任人:责任编辑,录排员。
第四章 统 稿
执行编辑对责任编辑提交的大样进行统稿,可对内容作进一步增删,对文字、表格、图片作进一步加工和洗练,要求体例完全一致。
责任人:执行编辑。
第五章 清 样
统稿后进行第3次校对,完成3校次后清样,清样要求体例格式完整、图表到位。清样时限:付印前5个工作日。
责任人:执行主编,执行编辑,录排员。
第六章 付 印
清样送主编签字确认后、随出版文件送交印刷厂。印刷厂在收到出版文件后,10天内印刷完毕。
责任人:印厂经理。
第七章 出版发行
责任编辑签收样刊后及时交送邮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任务,保证内刊准时出版,不误期、不漏期。
责任人:执行编辑。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稿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稿件登记
广大作者的来稿是内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源泉,对稿件的有序管理是内刊编辑部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登记项目包括:编号、收稿日期、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论文题目、基金项目信息、通讯地址、职称、联系电话等,并在收到来稿一周内送审。
第二章 审 稿
本刊对所有发表的稿件一律实行三审制,即一审编辑初审,执行主编复审,主编终审。只有三审都得以通过的稿件,才能发表。三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编辑或专家一审
一审在领取稿件后一周内完成初审,填写《审稿意见表》中的一审意见栏,并作出下列判断:
l.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无须修改,建议发表;
2.已达到发表水平,但有些地方需作修改,建议修改后发表;
3.有一定修改基础,建议退回作者进行修改,修改后再作决定;
4.不符合发表要求,不宜发表,建议退稿。
(二)执行主编复审
在收到责任编辑送交的来稿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并填写《审稿意见表》中的二审意见栏。
(三)主编终审
对于已通过二审文章,由主编对所有要发表的文章进行终审,并填写《审稿意见表》中的三审意见栏。
三审皆获通过的文章正式发表。
第三章 稿件保管
(一)内刊编辑部接收的稿件按年份保管。
(二)对已发稿件,将原稿及审稿意见保存,进入学院电子档案系统,登记好后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保密工作规定
(试行)
一、内刊编辑部工作人员和审稿人员要加强保密观念,在编审处理稿件中要做好内刊的保密工作,充分认识到泄密的危害性。
二、针对国保、刑侦、经侦等公安相关专业需要保密的信息要严格审查,不能刊用的不予刊用。
三、审稿人的姓名对作者保密,审稿人提出的意见由编辑部以编委会名义向作者转达。
四、审稿人对稿件内容及评价意见对外(编辑部以外)要保密。
五、编辑人员要较详细地了解各自分管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提高识别保密稿件和非保密稿件的能力。
六、负责保密审查的审稿专家要加强自身的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尽可能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鉴别能力,审稿把关要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审读工作制度
(试行)
一、审读工作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通过审读工作,指导《公安理论与实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出版质量和水平,努力弘扬主旋律,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方针,为公安工作及公安教育工作服务。
二、审读工作应坚持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了解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内刊编辑部负责组织制定审读工作计划,实施审读员的聘任及续聘、解聘工作,做好其他与审读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选聘审读员的基本要求是:具有适应审读工作要求的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新闻出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规,热爱审读工作,责任心强。
五、审读员的聘任时间一般为2年一期,期满后可酌情续聘。
六、审读标准。
(一)审读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出版法律法规。
(二)审读是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是否遵守新闻出版纪律,评价期刊的政治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导向、审美导向等。
(三)审读是否严格坚持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是否遵守国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否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读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出版标准、计量单位、名词术语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五)审读是否存在失密、泄密现象,有无出现失实问题和知识性错误。
(六)其他应予关注并审读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
七、审读员应及时提供审读意见。对审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可邀请专家进行复议。
八、内刊编辑部应针对审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理论与实践》办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发改委《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经费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刊所需经费从学院批准的预算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按财经制度使用。
第二条 本刊不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和审稿费。
第三条 办刊经费包括:稿酬、印刷费、专家审稿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协会会费、期刊网络平台建设费等。
第四条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稿源,提高办刊质量,依优质优价原则,根据稿件质量与作者情况将来稿分为一类稿、二类稿和三类稿。
一类稿是指由教授、正处级以上实战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后人员等撰写的学术水平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重要应用价值的稿件。
二类稿是指由副教授、副处级以上实战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等撰写的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理论意义或者较强应用价值的稿件。
三类稿是指达到刊发标准的一般性稿件。
第五条 本刊采用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向所采用稿件的作者支付稿酬。支付稿酬标准:
一类稿300元/千字;
二类稿200元/千字;
三类稿150元/千字。
图片类作品 20元/张。
除特殊约定外,每篇作者稿酬一次性支付给第一作者。
第六条 为保证编辑出版工作质量,本刊聘请《公安理论与实践》编辑委员会相关专家担任二审(意识形态审读、保密性审查)审稿专家,支付专家审稿费。
专家审稿费按30元/篇标准支付。
第七条 本刊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兼职编辑,根据编辑工作量按90元/篇标准支付编校费。
第八条 支付稿酬、审稿费、编校费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
第九条 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协会会费以及基本办公经费等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管理
安徽公安学院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皖公学院〔2025〕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五章 日常秩序
第六章 经常性教育
第七章 纪律
第八章 值班、备勤和紧急集合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校园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决策部署,加强安徽公安学院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公安学院是培养安徽公安事业后备力量的主阵地,也是教育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条 《安徽公安学院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是对学院全体人员各种行为的总体规范。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培育忠诚警魂,强化作风养成,涵养优良教风学风校风,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院警务化管理领导小组,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警务化管理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
(二)明确警务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部门职责。
(三)指导警务化管理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四)指导学生管理干部(简称学管干部)队伍建设。
(五)研究警务化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警务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教务处、纪委办公室、安全管理处、宣传处、警体部、有学生管理任务的院系负责同志等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警务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警务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学生处、教学院系等负责学生的警务化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教学院系组织实施学生警务化管理,学生处加强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承担警务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治学习计划,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二)制定学生警务化管理制度,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三)统筹指导、检查考核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
(四)定期分析学生思想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
(五)统筹加强学管干部队伍管理。
(六)指导加强学风建设。
教学院系承担警务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二)加强教学和课堂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三)做好学管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属专业学生学风建设。
第八条 学生按照大队、区队、班的建制实施管理。大队300至500人,区队30至50人,班8至15人。
学生大队在教学院系直接领导下,承担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
学生大队可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等,由学管干部担任。区队长、班长等在学生中推选产生,党员、团员学生可优先作为其人选。学生干部推选按照《安徽公安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20的比例配备专职学管干部,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根据女生人数,适当配备女性学管干部。可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高年级学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第十条 学生大队和学管干部承担警务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执行警务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的组织落实、检查评比、测评考核等。
(三)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四)教育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加强学风建设。
(五)做好学生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警务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机制,考核结果纳入部门、院系及教师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成立警务化管理督察队,院系设立督察员,常态化开展警务化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成立校级督察队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各教学院系成立大队督察队,常态化开展警务化管理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十三条 学院着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做到着装警容严整,仪容整洁庄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着装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以及校外参加警务实践实习,应当按规定着装。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学员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四)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十五条 仪容
(一)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除病理等因素外,不得剃光头。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留长发的女性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其中,男生应当理平头、寸头;女生应当留短发,刘海不遮眉,两侧不过耳,发尾不超衣领。
(二)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鼻洞、唇洞。
(三)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十六条 学院非着装人员有关着装和仪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节 称呼和举止
第十七条 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师生或同学关系, 相互间称呼老师或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职称或同志。
第十八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回答 “到”;在领受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学生进入领导或教师办公室,应当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举止应当文明规范、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 臂、揽腰等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不得在宿舍以外区域赤足或穿拖鞋活动。除体育运动外,不得单着背心、短裤等。
第二十条 相互交往应当文明得体,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异性交往应当彼此尊重,保持距离。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或者站立,遵守现场秩序,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有序退场。
第二十二条 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和学院的形象和声誉。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三节 礼节
第二十三条 注重礼节,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二十四条 着装时院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一)进见或者遇见上级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应当还礼。学生进见或遇见经常接触的领导或教师时,可不敬礼,应主动致意。
(二)学生列队行进时遇见领导或教师,指挥员应当敬礼。单路行进且无指挥员时,由位于排头的学生敬礼。两人成行行进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对方应当还礼。
(三)学生在室内遇见领导或教师应当起立,主动问好,待允许或示意后再坐下。
(四)操课时遇上级领导到临,现场指挥员应中止作业,下达“立正”或者“起立”的口令,向职务最高的领导敬礼并报告作业简况。
(五)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门岗值勤人员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应当敬礼,带队指挥员应当还礼。
(六)在值班、实验、就餐、劳动、文体活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二十五条 着装时遇到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进见或遇见上级领导,应当敬礼。
(二)遇见领导陪同的外宾、外单位人员时,应当敬礼。
(三)与校外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视情致意或敬礼。
第二十六条 升国旗、警旗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 警旗立正,着警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警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 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
第二十七条 执行迎送国旗 、警旗任务的人员应当向 国旗、警旗敬礼。国旗、警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行举手礼。
第四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组织警容风纪检 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各学生大队应在每年5月、10月开展“警规警纪学习月”专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执勤人员应当佩戴标识,警容严整,举止端正,认真履职。检查时应当先敬礼再实施,注意礼节礼貌, 以理服人。
第三十条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 处理。
第四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每日保持不少于6小时学习、1小时体育锻炼和8小时睡眠时间。作息时间表依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节 学生一日生活
第三十二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推迟起床时间。
第三十三条 早操
(一)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区队迅速集合,向值班员报告,按次序排队出操,收操前组织讲评。
(二)早操的时间、次数、内容及要求 由学院制定具体计划。
第三十四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 分钟。内务整理标准按照安徽公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开饭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遵守就餐秩序,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三十六条 上课
(一)课前,值班区队长集合整队,带到上课地点,上课前值班区队长向教师报告。
(二)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器材 装备。
(三)课后,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三十七条 午休
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八条 课外活动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晚自习
除节假日和上课、集体活动外,每日应当安排晚自习,具体形式由各教学院系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点名
(一)学生大队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一般在就寝前组织进行。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二)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讲评工作、传达命令指示等,由学管干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就寝
(一)在熄灯前10分钟做好就寝准备。值班人员及时掌握学生归寝情况。
(二)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
第三节 查 铺
第四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熄灯后查铺。学生处、教学院系不定期检查查铺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四十三条 查铺内容
(一)人员在位及就寝情况。
(二)取暖、降温、除湿等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要求。
第四十四条 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师生员工请销假制度,逐级请假、按时销假。学生外出请假、销假按照安徽公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外出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第四十六条 规范请假程序,严格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 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 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返校。
第四十八条 执行重大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请假。
第五节 例会请示报告
第四十九条 例会制度
(一)警务化管理领导小组例会,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警务化管理重要部署和相关事项。
(二)警务化管理职能部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推进警务化管理阶段性工作。
(三)学生大队例会及区队班会,每周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学生警务化管理具体事宜。
第五十条 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通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报告。
(一)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报告。
(二)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应当及时报告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节 点 验
第五十一条 点验是对编制执行、教学设施、武器警械、 执勤装备、宿舍物品以及其他物品的全面清点和检验。
(一)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点验的时间和程序,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章 日常秩序
第一节 办公秩序
第五十二条 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秩序,保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办公区域器具设备、服装鞋帽等应当置放有序,内务设置规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节 教学秩序
第五十五条 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和培养目标顺利实现。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公安教育事业,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认真组织教学,严肃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缺、调、停课。上课时按规定着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非教学需要,不准将手机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
第五十八条 学管干部应当通过课前课后检查、随堂听 课、与任课教师沟通等形式,了解学生上课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节 队列秩序
第五十九条 加强队列训练,规范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严格队列纪律,保持整齐划一、严格正规的队列秩序。
第六十条 队列训练
(一)新入警的教师等人员,队列训练时间不少于2周;新生队列训练时间不少于4周。
(二)教师等人员每学期队列训练时间不少于16小时,学生每周队列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三)队列训练应当制定计划,周密组织,认真施训。
第六十一条 队列要求
(一)上课、开会等集体活动,应当列队前往。
(二)指挥员应当位置准确,口令标准、清楚、洪亮。
(三)行进中,应当警容严整、精神振作,步调一致、整齐有序。校园内活动,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多人成队,养成良好的队列习惯。
第六十二条 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警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四节 警务实践实习秩序
第六十三条 根据实战化教学要求,按照“专业对口、集中统一,注重实效、确保安全”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警务实践实习秩序。
第六十四条 教师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或者利用寒暑假以及增援重大活动安保等开展警务实践。学生由学院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警务实习。
第六十五条 警务实践实习应当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联系开展实践实习。
警务实践实习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固化经验。
第六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警务实习,应当与实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订管理协议,选派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善于管理的教师带队,由实习单位选派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民警带教,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确保实习质量和安全。
将增援重大活动安保作为警务实践实习的重要内容。参与增援重大活动安保任务,按师生比 1:60的比例配备教师或者学管干部,协助受援单位做好学生教育管理。
第六章 经常性教育
第一节 政治教育
第六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夯实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定期制定政治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内容和形式,创新方式方法,注重效果。
第六十八条 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教育师生员工坚定政治信念,铸牢政治忠诚,保持政治定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把政治忠诚教育作为新生入学“第一课”,引导新生牢记“公安姓党”根本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
第六十九条 突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列为首要内容、必学课程,持续跟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长效化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人民公安史等学习教育,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
第二节 纪律作风教育
第七十条 常态化组织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强化公安机关纪律要求和校规校纪学习,增强师生员工的纪律意识,锤炼过硬作风,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七十一条 纪律作风教育可结合日常工作、学习开展, 也可专题组织。每学期开学后,应当组织师生员工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学生毕业前,应当开展廉洁从警教育。
第七十二条 开展警务实践实习、执行重大安保或特殊任务前,应当组织专题纪律作风教育。
第三节 仪式教育
第七十三条 注重开展仪式教育。仪式主要包括升国旗、 警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宣誓仪式、授奖仪式、授予(晋升)警衔仪式、阅警仪式等。
根据仪式主题,精心布置场地,营造庄重气氛。仪式的程序应当紧凑流畅。
第七十四条 升国旗仪式
(一)除寒暑假、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中国人民警察节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可以升挂国旗。依照规定应当升挂国旗 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二)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
(三)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七十五条 升警旗仪式
严格按照《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使用警旗。
升挂警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警歌。
第七十六条 开学典礼通常结合升国旗、警旗、入校宣 誓、阅警等仪式进行。毕业典礼通常结合毕业宣誓、授奖等仪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宣誓仪式
(一)教师等人员入警时,学生入校、毕业时,执行重大任务出征前等,应当举行宣誓仪式。
(二)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国旗和警旗。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应当按要求着装。
第七十八条 阅警仪式
(一)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开学、毕业典礼时,可以视情组织阅警。
(二)学院举行阅警式,按程序报批。
(三)阅警程序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执行。
第四节 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七十九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及时消除失泄密隐患。
第八十条 加强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意识和能力,确保校园政治安全。
第八十一条 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普及网络安全基础知 识,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教育,提升网络素养,规范网络行为,确保校园网络安全。
第八十二条 结合保密形势,重点开展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教育,提升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及反窃密、防泄密能力,筑牢保密安全和反奸防谍防线,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
第五节 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十三条 开展卫生和身心健康教育,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理念,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第八十四条 加强预防传染病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疫情防控应对能力。
第六节 劳动教育
第八十五条 对学院公共区域进行划片,各学生大队定期进行打扫。由各大队安排学生负责南门北门门岗执勤及学生宿舍楼夜岗执勤。
第七章 纪 律
第八十六条 政治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课、串联上访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四)严禁参加反动会道门和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或者出入宗教场所。
(五)不得收听、收看、浏览国(境)外非法广播、电视节目、网站,不得制作、观看、传播、复制、买卖非法书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视频资料等,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第八十七条 组织纪律
(一)严格规范社团管理,不得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等。
(二)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各类图书,不得私自订购境外出版物。
(三)严格执行《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 准”》、《学生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禁止”》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人民警察或者公安院校师生员工身份开设微信、微 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机关或公安院校标志符号,不得注册境外账号。
(四)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负面敏感言论、信息或者文章、视频,不得拍摄和发布有损人民警察和公安院校形象的图片和视频。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第八十八条 廉洁纪律
(一)不得从事教学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或公安院校师生员工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各类线上线下选秀、展示等娱乐性节目。
(二)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其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团、入党、保研、就业或者重大安保任务、警务实践实习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纪律要求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五)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校园贷活动。
第八十九条 保密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保密守则,不得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信息,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将涉密载体带离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
(二)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信息数据保密安全“六个严 禁”》等规定,不得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不得使用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将外来软件或文件输入多媒体教学设备。
(三)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泄露师生员工信息。
(四)不得使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严禁发布、传播涉及教学、训练、演练、会议、安保勤务、日常生活等内容的图片、视频。
(五)对公安专业教材、讲义、论文、笔记、作业本等资料和记有警务秘密的字纸、手稿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携带外出、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公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六)严禁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条 涉外纪律
(一)开展涉外交流合作以及师生员工因公(私)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涉外线上线下会议、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严禁私自与国(境)外政府单位、非政府组织、教学科研等机构及人员联系交往、接受资助、交换资料、参加培训、开展合作等。
(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出国(境),严禁私自延长出国(境)时间,严禁私自改变出国(境)目的国(地)。
第九十一条 生活纪律
(一)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打架斗殴。
(二)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饮酒。
(三)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行言论。
(四)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
(五)严禁参与非法娱乐活动。
(六)未经批准,学生严禁在校外租住。
第八章 值班、备勤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值 班
第九十二条 建立总值班制度,设立固定值班场所,实行学生管理、安全管理、医疗、车辆、水电等24小时值班。
第九十三条 总值班由学院领导带班 ,安排有关人员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内部日常秩序。
(二)检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接受上级命令、指示等,及时做好上传下达。
(四)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第九十四条 建立学生管理值班制度,由学管干部轮流在宿舍区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一日生活,维护正常秩序。
(二)检查区队、班值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大队内部安全状况,指挥学生应对突发情况。
(四)接受上级命令、指示和下级请示、报告,向上级报告重大情况或突发紧急情况。
第九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因故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班。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做好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节 备 勤
第九十六条 建立备勤制度,明确备勤时间、地点和要 求,做好应对处置紧急情况的相关准备。
第九十七条 备勤时,应当配备相应装备和交通工具,备勤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到位。
第三节 紧急集合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受到突然袭击或威胁、发生重大意外情况,实行紧急集合。
第九十九条 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进出路线、携带要求、通讯方式和到达时限,落实必备的后勤保障,定期组织演练。
第一百条 师生员工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应当迅速按预案到达指定位置,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节 奖 励
第一百零一条 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严格规范、按绩施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一百零二条 对师生员工的奖励,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安徽公安学院《学生手册》等规定组织实施。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师生员工,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奖励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师生员工人事档案、学生档案。
第二节 处 分
第一百零四条 给予师生员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
第一百零五条 对教师等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具体实施。
对学生的处分,依据安徽公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师生员工,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严肃纪律,使其充分认识错误的严重性、真心改过,又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帮扶,让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院校文书档案和师生员工人事档案、学生档案。
第十章 校园安全
第一百零七条 成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 严格校园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及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防中毒等安全教育,加强消防、交通、食品、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枪弹、水电燃气、电梯等重点物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加强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枪械库、训练 馆、配电室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高层建筑安全防护,严防人员坠落风险。
第一百零九条 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车辆管控和卫生防疫工作。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校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查验证件和携带物品,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各类突发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快速反应专门队伍,备足备齐相关物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稳妥处置并按规定如实上报,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师及员工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给予处分或者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徽公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公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202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教育、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公安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忠诚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院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学院全体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各党支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向院团委提出申请;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该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我院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院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牵头组织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团委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院在岗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院团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院团委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作、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院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院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学院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学院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学院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该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学生社团要定期举办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区队或本专业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院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的,应当由学生社团负责部门提出,经院团委审核,报请院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必须自觉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办报告会,由学院团委审批后,报宣传部(统战部)审批备案。学生社团邀请院内人员开展活动的,由院团委批准;邀请院外人士或者与院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由院团委初审后,报院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对已经获得审批的人文社科类活动,院团委要认真组织,指派专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并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社团只能组建1个工作群,禁止未经申报组建工作群,社团指导老师和团委社团管理老师须进入每个学生社团工作群。学生社团不得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院团委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在社团工作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院团委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社团成员人数达不到20人的;
(七)在社团工作群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该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团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立德树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构建学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院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学院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院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八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适用于学院各社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公安学院馆藏图书管理办法(试行)
(皖公学院图〔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公安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管理,提高图书资源利用率,保障师生教学科研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图书馆所有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及典藏文献的采购、编目、流通、保管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图书馆应坚持“服务教学、保障科研、开放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优化馆藏结构,完善服务体系,确保图书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图书借阅和信息服务。
第二章 图书采购与入藏
第四条 采购原则
(一)优先保障新增专业、重点学科及教学科研需求;
(二)兼顾师生通识教育需求,保持学科覆盖面均衡;
(三)畅通个性化图书采购渠道,满足教科研急需,建立师生荐购渠道,定期公示采购目录。
第五条 采购程序
(一)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重大采购项目须公开招标;
(三)公安专业类图书按需采办,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审批执行。
第六条 入藏要求
(一)新购图书须在到馆30日内完成验收、编目、上架;
(二)通过个性化采购渠道采购的图书,可先在图书馆登记、签字领取,先行使用,并在180日内完成验收、编目、上架。
第三章 图书流通管理
第七条 借阅规则
(一)校内师生及培训学员通过校园卡借还图书,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教职工限借20册,借期180天;学生限借4册,借期30天;培训学员限借2册,培训结束离校前还回。学生离校前由图书馆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可续借1次,逾期图书按每本0.1元/日收取滞纳金,由图书馆流通部收纳,按季度缴纳至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三)典藏图书、珍贵文献、工具书仅限馆内阅览。
第八条 损失处理
(一)图书污损或遗失,视情批评教育或按图书原价 1-8倍赔偿,绝版书按评估价赔偿;由图书馆流通部收纳,按季度缴纳至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故意损毁图书者,暂停借阅权限并通报学生所在系部。
第四章 图书保护与剔旧
第九条 保护措施
(一)定期开展图书除尘、防霉、杀虫处理,做好图书防火、防盗等措施;
(二)设置图书修复室,对破损图书及时修复;
(三)电子图书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剔旧原则
(一)每年开展2次剔旧工作,针对内容过时且无学术价值、破损严重无法修复、复本量超出需求等图书进行剔除;
(二)剔旧图书需经过审核流程后妥善处置。
第五章 捐赠图书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接收
鼓励全院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图书。捐赠图书须符合图书馆馆藏发展方向,内容积极健康、无破损、无缺页,且为正式出版物。捐赠者填写《图书捐赠登记表》,注明捐赠者姓名、联系方式、捐赠图书清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审核与筛选
图书馆工作人员对捐赠图书进行审核,根据馆藏需求和复本情况进行筛选。符合馆藏要求的图书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图书,可与捐赠者协商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加工与上架
对接收的捐赠图书有流通价值的进行分类、编目、加工等处理,按照图书馆馆藏布局和排架规则上架或单独列架流通,同时在图书馆管理系统中记录捐赠信息,以便查询和统计。
第六章 图书管控
第十四条 采购环节管控
将政治导向审查作为重要因素,确保采购的图书符合学院办学宗旨和意识形态要求。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图书须符合政治导向要求,严把图书入口关。
第十五条 验收与馆藏环节管控
(一)严格验收:图书到货后,验收人员对照采购清单和合同,检查图书数量、质量、版本等是否相符,重点审查图书内容是否存在政治导向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做好详细记录。
(二)定期清查盘点:定期对馆藏图书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及时清理有政治导向问题的图书。建立清查盘点工作台账,记录清查时间、清查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信息,做到动态清零。
(三)建立预警机制: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建立问题图书预警及处理工作机制。借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大学等高校做法,由学院职能部门联系咨询省扫黄打非办、统战部门、公安厅国保等部门,统筹界定政治导向问题图书。
(四)读者反馈处理机制:建立畅通读者反馈渠道,如设置意见箱、开通线上反馈平台等。对于读者反映的图书政治导向问题,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若情况属实,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读者。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与管理
(一)开展专题培训:定期组织图书馆工作人员、勤工助学岗学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政治素养和对政治导向问题图书的辨别能力。邀请专家学者开办专题讲座,讲解意识形态领域新动态、新问题以及图书审查的要点和方法。
(二)明确岗位责任:确定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岗位配合,明确各岗位在政治导向问题类图书管理中的职责。采购人员负责采购源头把控,验收人员负责到货验收审查,流通人员负责借阅流通监控等。将政治导向问题类图书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失职导致问题发生的人员,依规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