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 >> 正文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0-01-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院以培养公安后备合格人才为中心,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从严治校、依法治校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实行综合素质量化考核,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品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考核结果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3个月;

(二)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申请,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3个月;

(三)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本人申请,申请应附有应征入伍等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是由的,由本人申请,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视情况确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公安类专业体检和体能达标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业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占10%,作业、出勤等占10%),期末考核成绩占80%(由于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无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占20%)。如有操作性较强的实践课,各系部需调整学业考核成绩占比方式,应在开设该课程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实践教学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后的成绩以实际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按缺考处理。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毕业前对该课给予补考机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算,记入诚信档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毕业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该课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我院《综合量化考评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者须同时出具医生证明。缓考的学生经补考不及格,学院不再组织补考。

第二十四条 凡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在学院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毕业前该课程允许参加补考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的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有三门课程(包含考试课程与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不得补考,作留级处理。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以补考;经过补考,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允许升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以往学期的课程经补考不及格准予升级者,本学期又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累积达三门者,作留级处理。

(一)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内容(含劳动课),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二) 毕业实习按一门课程计;

(三) 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由教务处、学生处提出留级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学生处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留级手续,参加下一个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免试。留级后其他一切与同届学生等同。留级学生毕业时执行当届毕业生入学时的招生就业政策。留级学生情况报省公安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由本人书面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经学生管理部门和转入专业的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

学生转专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学年总成绩在本专业前20%;

(二) 文科类专业与理科类专业不允许互转;

(三) 学生品德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函,经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同意,报院长审批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确认具备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情况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以一年为期,中途不得复学,因病经批准可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因创业休学,由本人申请,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许,可视情况确定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同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

休学学生须于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待遇。 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须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学院院长办公室或专题会议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休学期满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等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未联系学校转出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学不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院给予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教育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